》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标准和规范】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动态更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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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实—现与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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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与全市】。地,理,。信息系统、应急地理!、地理?市情等数《据交互?联动
第》三十四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于普查、》补测补绘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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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或】者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取得预验收【认可文?。件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验收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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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移—交建筑工《程竣:工档:案时:。应当一?并移:交,建筑工程地下综合管!线竣工图等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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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抢修、迁移【、改动、废》弃等:。情形造成《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材质、使【用状况等属性信【息发:生变:化的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变化信》息并移交相》关资料?。
》 ,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报,送,档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漏【报、瞒报
—。第三:十,八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成果、工程档案】资料:。以及地下管》线变化信息及时录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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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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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信息的存储、处理!、传递、使用—、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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