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标准和《规范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动态更新】机制:
?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实现与?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
—。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与全市地理信【息系统、应急—地理、地理市—情等数?据交互联动
第三!。十四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于普查、补测!补绘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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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或者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六条《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取【得预验收认可文件】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验》收认可文件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移》。交建:筑工程竣《工档案时《应当:一并移交建筑—。工程地下综合管线】竣工图等档案
】 因抢修、迁!移、:改动、废弃等—情形造成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材】质、使用状况等属性!。信息发生变化的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变化信息并移交【相关资料
— 《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报送【档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漏报、】瞒,报
第三十八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成果、工】。程档案资料以及【地下管线《变化信息及时—录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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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信息的存《。储、处理、传—递、:使用、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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