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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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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规划和【发展需要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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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维护需》求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其中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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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建!设未列入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不予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将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确【实,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接口至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七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严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的总量?、规模和施工—时间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市)范围—。。内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开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缴!纳掘路修复费—。
第十《八条 《。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动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协商实施方【案签订?协议明?确费:。用、期限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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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主】体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协助和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 地》下,管线:建设涉?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绿化、消防、人【民防空、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公路!等设施的还应当依法!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 , 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送相关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确认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认—为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现场详查《确认地下管》线现状或者》组织相关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会商】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组织—编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时【。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既有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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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并承担—有,关损失和《。抢修费用对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的损:坏有关损失》和抢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相关标识燃气管!线应当按照规定【敷设警示带
】 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示踪装置—、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
】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四条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管道?。视频、声纳成像法】等技术手段检测管道!安装:质量确保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的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 地下管线移【交手续办理》之前除?另有约定外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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