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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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规划【和发展需要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需求
】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维】护需求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其中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同意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建设未列《入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不予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将》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确实!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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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接口至道路规划【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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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严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的总量、规模!和施工时间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市)范围内】。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开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缴纳!掘路修复《费
第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动】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协商:实施方案签订协【议明确费用、期【限等事项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主体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协】助和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地【下管:线建设涉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绿化、消】防、:人,民防空、《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公路:等设施的还应当依】法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送相关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确认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认为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现场详查确认地下!管线现状或》者组织相关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会商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组织编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时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既有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并承!担有:关损:失和抢修费用对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的损坏有关损—失和:抢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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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相关标识燃气—管线应?当按照规定》。敷设警示带
【 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示踪?装置、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
】 : , 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管道!视频、声纳成像法】等技术手段检测管】道安装质量确保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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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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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的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 地下管【线移:交手续办《理之前除另有约【定外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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