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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规划和发!展需要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需求?。
: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维护需求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其中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同意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建?设未列入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不予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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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将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确实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接口?至,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七条 【 ,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严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的总量、规模和【施工时?间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市)范》围内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开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缴?纳掘路修复费
】第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动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协商《实施方案签订协议明!。确费用、《期,。。限等事项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主体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协助和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地下管线建》设,涉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绿化、消防、【人民防空、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公路等设《施的还应当》依法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送【相关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确认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认为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现场详—查确认地下》管线现状或者组织相!关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会商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组织编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时!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既》有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并承担有关损失和!抢修费用《对,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的:损坏有关损失和抢】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相【关,标识燃气管线应【当按照规定敷—设,警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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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示《踪装置、《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
《 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四条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管道视频、】声纳成像法》等技术手《段检测?。管道安装质量确保】。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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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的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 地下管线移交【手续办理《之前除另有》约定外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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