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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规划和发展需【要,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需?求
》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维护需求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其中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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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建《设未列入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不,予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将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确实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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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接口至道!路规划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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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严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的总量、规模【和施工时《间,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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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市)《。范围:内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开】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缴纳掘路】修复:费
第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动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协商实施方案【签,订协议明确费用、】期,限,等事项
第—十九条? , 地?。下管线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主体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协助:和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 地下管线建设涉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绿,化、消防、》人民防空、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公路等设《施的还应当依法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 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送相关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确认: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认为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现场详—查确认地下管—线现状?或者组织相关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会商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组织?编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时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既有《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并承担有》。关损失和抢修费用对!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的损坏有关损】失和抢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相关标《识,燃气管?线应当?按照规定敷设警示带!
?。 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示踪装!置、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
》 ,。 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四条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管道视频—、声:纳成像法等技术手段!检测管道《。。安装质量确》保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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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的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地下】管线移交手续办理之!前除另有约定外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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