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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 划《 , :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 ?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管线的【。控,制性要求   】 , 地:下管线的《埋深、?。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 !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管线: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现状》资料 《 ,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将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作为附属材料 【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