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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价格制定!和调整 — 第十?四条: ,供水价格按供水业务!准许收入除以计价点!核定售水量确定【综合考虑《农业、非农》。业用水状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其中供农业用【水权益资本收益率适!当低一些 》     》。核定售水《量为上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售水量有设】计供水量的工程【上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售水总量低于工程】设计供水量60%】的按设计供水量【的60%确定—有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的相!。应水量?。予以剔除核定农业】。售,水量:和非农业售水量按】照上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农业和非《农,业实际售水量的比例!确定新建工程在达产!过程中核定售水量】按上一监《管周期?最末两?年平均售水量且【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0%确定原有工】程因上游《来水:、用:水需求?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实际售水量【较多:低于设计供水量的】可视:情,调,整核定售水量保障工!程运行维护需要实际!农,业售水量超过上一】监管周期核定农业】售水量?的部分?可,适当上浮供农—业用水价格》  ?   供水价—格不含增值税—增,值税根据实》际执行?税率另行计》算 ?第十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供水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价格调整幅度较!大时可分步调整【。到位 第十六条 !长距离?引调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受益者分摊”的原则!兼顾地区《差,异分区段或口门制定! 第十七条 新】建水利工程》运行初期的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及】设计供水量确定【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备》。。成本监审条件后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制定供水价格 第!十八条 新建重大水!利工程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原有工程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照适当补偿工程【。。基本:运行维护费用、合理!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则!核定原?则上:不超过综合水—价的50% 【   ?。 新建工程的基本】水费按设计供水【量收取原有工程按】核定售水量收取;计!量水费?。按计价?点的实际售水量【收取 第十—。九条 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季节?水价 第二十【条 除向水力—发电、?生态用?水,、城乡供《水企业供水以—外水利工程向终端】用水户直接供水【的应当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