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准许收入的确定

第十条 供水经营者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其中,按满足运行还贷需要制定水价的工程,准许收入原则上按照补偿工程运行维护费用和贷款本息确定。

第十一条 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等,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第十二条 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一)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为成本监审核定的由供水经营者投入且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二)准许收益率按权益资本收益率和债务资本收益率加权平均确定。计算公式为:

    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区分社会资本投入和政府资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分别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权益资本收益率综合考虑工程运行状况、供水结构、下游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确定;政府资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权益资本收益率按不超过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确定。

    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供水经营者实际融资结构,如实际贷款利率高于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5年期以上)市场报价利率(LPR),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实际贷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

    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5年供水经营者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定。

第十三条 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