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四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可通过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或直接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同时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其结果作为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应当配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制定和调整工作,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获得不当收益的,在下一次价格校核时进行追溯,视情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