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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应当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畜禽:饮水、庭院生—产等用水不得—用,于工业生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已经实行农村集中】供水并?且能够全天候供水】的地区禁止新打自备!井 第十二条  !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统称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户—供水  —   供水单位【包括农?村集中供水设施所】有权人和《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依法获【得运行维护管理权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推行【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维修】。养护基金制度 !  :  供?水单位应当落—实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    》 (二)《满,足供:水设施设计》的水量、水压和【供水保?证率等要求;—     (三!。)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水《费,;     (!四)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 ,(五:)设立供水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购和:使用经依法批准生产!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水处理设备、水质消!。毒设施、输配—水管:材和化?学药剂等涉及饮用】水,安全卫?生,。的,产,品采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质消毒措】施确保饮水》安全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    》 设计?。供水能力《在,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一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和检测设备【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指标检!测     其!他集中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可以配备与供水能】力相:。适应的检测设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检修供水设—施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 因供水《。设施:施工或者检修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用户】     【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用户【生活饮用水需—求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抢》险,物资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和供水单位开】。展演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