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供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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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应》当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畜禽饮水、庭—院生产等《。用水不?得用于工业生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已经实—。行农村集中供水并】。且能够全天候供【水的地区禁》止新打自备井—
第?十二条 》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统:称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户供《水
—。 供水单位包括农!村集中供水》设施:所,有权人和《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依法获《得运行维护管—理,权,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推—行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维修养护基金制【度
— :供水单位应当落实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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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供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 (?二)满足《供水设施设计的【水量、水压和供水保!证率:。等要求;
【 《。(三)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水费;》 ,
(四)!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 (》五)设立供水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购和使用【经依法批准生产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水处理—设备:、水质消《毒设:施、输?配水管材和化—学药剂等涉》及饮用水安全卫生】的产品采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质消?毒措施确保饮—水,安全
《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 设计供水能!力在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一!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和检测设备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指?标检测
— : 其他集中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可以配《。备与供水能力—相适应?的检测?设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第十七条 】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检修?供水设施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
》 因供水设施—施工或者检修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用户?
? 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用户生活饮用!水需求
《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抢险物资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和供水单《位开展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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