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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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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具备划—定水:。源保护区《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会:商相关村民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供水管道《等农村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条 禁《止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农村?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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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展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
】 :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 (三)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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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畜禽养殖;—
《 : (:五)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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