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第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具备划定水源】。保护区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九条!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会商相【关村:民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供水管!道等农?。村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条  禁止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农村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一)!开展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 《    》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  (?三)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   】  (四)从事【。畜禽养殖;  !   (五)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