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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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具备划—定水源保护区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会商】相关村民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供水管道!等农:村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条 禁止【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农村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一)开展《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
】。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三)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
(!四)从事畜禽养殖】;
— , (五)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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