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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具备《划定水源保护区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会商相关村【民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供水!管道等农《村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条 【 禁止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农村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一)开》展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
?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三)【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
(!四)从事畜禽养【殖;
!(,五,)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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