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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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热用户的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
—非居:民热用?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五!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设备完好【和安全运行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移【装,、报废、能效指标】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六条 】 :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时—应当执行施》。工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单位】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八条 — 《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
?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
?
(五)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 ,
? (六)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 【
?
(七)】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热,用户实施前款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 :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 ,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 (三)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 (四)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
?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
(六【)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
: (七)爆破!作业:;
》。
:。 (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 》。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信设备《在供热期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五十一条 》。 ?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后期补!办有关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对于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的行为!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可以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予以处置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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