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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 :。    (》三)未依法履行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监督职责的;! ,  》   ?(四)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   (《五):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  (一)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三,)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 》  :   (《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  》   (五)—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     —(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