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未《依法履行《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监督职责的】;
《 (【四):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
(五【)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一)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 (三)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 《
(【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
— (五》)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 (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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