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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三)未!依法:履行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监督职【责的; 】    (四)【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    《 (五)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一,)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    《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三)【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 【   ? (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 ?   ?  (五)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 (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