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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未依》法履行?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监《督职责的; —     】(,四):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     (五)!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一)》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    》。。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三)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 】    (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 《   ? (五?)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  :(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