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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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未依?法履行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监督—职责的; 》
— (四)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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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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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 , (一?)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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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三)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 《
: (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 《
: (五)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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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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