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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供热计量 【 ?第二:十六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应当同步【。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    》 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当纳入开发建!设成本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单位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建立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安装、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  :  供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销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费用纳入供】热成本?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 ,第,三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组织供热计量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发现未》按规定施工、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热费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计收!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 第三十二条 】 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应当依法【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热计量?表,使用期?间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供热—用热双方对热计量】表的准确度发—生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对于能?效低、污染》。重的超标设备—应,当,。进行节能改》造使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能耗《实行:在线监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