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供热计量! 第二十六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应当同步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 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当】纳入开发建设成本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单位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建立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 : 第二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安《装、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 供热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  供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销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费用纳入—。供热:成本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 第三?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组?织供热计量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发现未按—规定施工、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热费—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计收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 【 第三十二条—  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应当依法】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热计量表》使用期间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供热用热双【方对热计量表的准】确度:发,生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由责!。任方承?担 :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对于能效低、【污染重的《超标设备应当进行节!能改造使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能《。耗实:行在线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