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供热计《量,
第》二十六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应当同—步,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 , 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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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当纳入开发—建设成本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单位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建《立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安装、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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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供热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
《 供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销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费用纳—入,供热成本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三十条 《 ,开发建设单位—组,。织供热计《量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发现—。未按规定施工、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热费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计收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
第三!十二条 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应当依—法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热计量表使用期间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供热?用热双?方对热计量表—的准确度《发,生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对于能效低、【污染:重的超标设备应当进!行节能改造使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能耗:实行在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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