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五条  供热【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尚未实?。行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取消!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    — 多热源《供,热的应当实》行联网运行》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并按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 《。 第:十七:条  ?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  :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政—府批准?的经营区域;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 【 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   ?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条  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  ?。   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 第二十一条  供!热起止时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 ,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第二十二条 】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 热电联产或者【大型区域锅炉等热源!单位应当《具有备用热》源  》   ?电力调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制定供热期!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满?足居民采暖》热负荷需求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等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6【个月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经批准停《。业、歇业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热费以及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3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供—热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