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五条 供热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尚未实行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取消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
— ? 多热源供》。热的应当实行联网运!行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并按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
第十】七条 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政府批准的—经营区?域;: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第十八条 — 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 《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条》 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
》 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
第二十《。一条 供》热起止?时,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
第二?十二条 《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热电联产【或者大?型区:域锅:炉等热源单位—应当具有备用—热源
】。 电力调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制定供—热期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满足居民采暖】热负荷需求》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等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6:个月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经批准【。停业、歇《业,。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热费以及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3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供热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