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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五条?。  供热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尚未实行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取消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 ? ,   ? 多热?源供热的《应当实?行,联网运行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并按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 第?十,七,条  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政】府批准?的经:营区域?;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   《。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  (六)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  —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   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第二十?一条  供热起止时!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第二十!二条 ?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热电【。联产或者大型区【域,锅炉等热源单—位,应当具有备用热源】。 ?    电力调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制定供热《期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满足居民】采暖热负荷》需,求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等—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6个—月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 经批准停业—、歇:业,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热费以及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3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供》热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