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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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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供】热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尚?未实行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取消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
! 多热源供热的应】。当实行联网运行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并按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
第十七条 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政府批《准的经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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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
?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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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 , ,。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
《。。。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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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 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第二十一条 】。 供热起《止时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第!二十二?条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
?。 , ,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 热电联产或—。者大型区域》锅炉等热源单位应当!具有:备用热源
【 《电力调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制定供热期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满足居民》采暖热?负荷需求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等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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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6个月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经批》。。准停业、歇业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热费以及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3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供热》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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