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供:热管理 — 第十五《条  供热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尚未实行【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取消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   【。 , 多热源供热的【应当实行联网运行 !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并按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 《 第十七条  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 ,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政【府批准的经营区【域;: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     (六】)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第十八《条  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    》。 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条《  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  : 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第二》十一条  供热起止!时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第二十二条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热电联产或者—。大型区域锅》炉等热源单位应【当,具有备用热源 】     电—力调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制定!供热期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满?足,居民:。采暖热负荷》需求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等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6个月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 经批准停》业、:歇业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热?费,以及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3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供热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