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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五条  供热】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尚!未实行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取消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 ! ,    多热源【供热的应《当,实,行联网运行》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并按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 第十七条!  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政府批准—的,经营区域;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   (六)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  !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    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   ?  :。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第二十一条  !供,热起止时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 第二十二条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热电联—产,或者大?型,区域锅?炉等热?源单位应当具有【备用热源 》 ,   ?  :电力调?。。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制定供热期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满足居民采暖—热,负荷:。需求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等,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6—个月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歇?业,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热:费以及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3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供热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