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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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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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拆除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6【0日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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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其安全】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有—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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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需要穿越地—下、地上空间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2个供?热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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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将其】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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