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 ,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八条《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拆?除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60日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其—安全: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有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需要穿?越地下、《地上:空间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 》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2!个,供热期的《限制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将其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