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拆:除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6:0日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其安全》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有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 供热工《程需要穿越地下、】地上空间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2个供热—期的限制
】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
,第,十四条 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将其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