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拆除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60日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   ?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其安全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有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需要穿!越地:下、地上空间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2个供?热期的限制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将其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