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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 第七条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拆除【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6【0日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其安全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 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有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需要穿越地下、地】上空间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2个供热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将其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   《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