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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拆除【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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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60日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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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其安全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有?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需要】穿越:地下、地《上空间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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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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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2个供热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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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将》其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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