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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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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 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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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抢修并同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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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经【核查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将其作为从轻【、减免的情形—
因】进水水质超标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失的其运营单!位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 》 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污泥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于?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 因:构筑:物、建筑物》和设备老化需检修】。、维护?的尽量合理安排【检修因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无法保?证出水水质正—常达标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九条 《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续》费的具?体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制定 【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当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征收【。标准低?于成本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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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水环》境状况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非常规水资源统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对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二条 进!行,再生水?利用:应当符合《。。再生水相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并为再》生水:利用设施设》置明显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 (一《)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接—;
】(二)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三!)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 【。
?。 (四)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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