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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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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 ? 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 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抢修并同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经核查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将其作为《从,轻、减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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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进水水质超!标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失的其运营!单位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污泥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于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因构筑《物、建筑物和—设,备老化需检》修、维?护的:尽量合理安排检修因!。。。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无法保证出水【水质正?常达标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
: ,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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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续费—的具体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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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当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征收标准—低于成本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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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水—环境状况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非常规】水资源统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对,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二条 进行再!生水利用应当符合再!生水相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并为再生】。水,。利用:设施设置明显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接】;
— :(,二)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
—(三)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
】(四)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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