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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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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排水设施【的运:。营单位移交移交【后的排水设施由【。。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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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区内《自建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维护管【理;
《
(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城镇排水设施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维护管《理单位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三十四条 【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排水】管,道、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
《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还应当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 , ,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设立明【显标志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 , 抢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设【置抢修标志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八条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
—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餐饮业排放】油污、废气》);
》 》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 《。 ,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 》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问》题作出?说明
!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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