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供水用?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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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城《镇公共?供水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实施】工作确定公共供【水,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确定的公共—供水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单位进行—评估考核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保障城镇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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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规定的标准;
! ? (三)设立—用户服务中心全面负!责供水经营与服务等!各方面的业务受理;!用户服务《中心应当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AB角等制度!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不予】受理的业务应当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四!)设置?。供水服务热线全天(!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并与:当,地1231》9,服务:热线联动;受—理用户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处理【。完毕;?
?。 (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制定和完善义【务监督员制度;每】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用!。。户,对,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 供水?单位直接《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
患有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城镇供】水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收?费凭证
— 施行—。居民阶梯《式供水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 城镇市》政、绿?化、消防和市容等公!共用水应当计量缴】费
《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共用一块】结算水表《的按照最高供水【。价格收?取水费
》第四十条《 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城镇【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
第四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城镇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临】时供水用水协议按照!约定使?用,
第四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缴?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缴;逾期不—缴付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催缴》。并通知用户
】 《无正当?理由或者特》殊原因拒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措》施用户缴纳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四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或者到期轮换【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和—相关费?用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
! 结算水表长—期,损坏无法计算用水量!的由供?水单位按照该用户】水表损坏前三—个月:。用水:量平均值计》算用水量收取水费
!。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
《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
—因发生灾难》或者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 (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 (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
《 (》三)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
》(,四)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有前款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非法取水时间按!照查证的实际—非法取水天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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