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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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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镇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维护
】 住宅小区!、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维护:和,管理 ?
? 城镇供水【设施维护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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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鼓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委—托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 二次供—水设施经双方验收】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的可?。以直接委托供水【单位:并,签订委?托合:同不符合的应—当实施改《造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签订?委托合同 》。
:。 二次供水】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费用标准等受【托人必须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供:水安全;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 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 ,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建?造建筑物及构筑物】堆放土方及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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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水产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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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埋设线杆!、种植深根系植物;!
—。 (: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 :(五)其他危—害,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供水单《位查明地下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和损坏—赔,偿,协议:
第二十九条【 ,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供:水单位?同意报经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第三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改装》、迁移的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单位无偿—移交: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城镇: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供水单位】对城镇?供水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管理
— ? 对老旧《、,破,损严重?的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经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当地城—镇建设投资计划【。。进,行更新改造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检修城镇供水】。设施或?者,更换设?备当:城镇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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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对,城镇供水设施进行】施工:抢修和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供水单位抢【修和维修城镇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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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公共消火》栓
】公,共消:火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公共《消火:栓、消?防用水及供水管【网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纳:入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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