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供水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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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同发:展,的原则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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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水厂、!。管网等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包括城镇《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污水资源—化、水厂和供—水管网建设等—内容并与水资源相】关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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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供《。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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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
】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涉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国家质】量标准?并符合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的有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城镇供水、卫!生,计生等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水单:位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镇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出户改造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
《 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和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应—当积极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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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其设【计方案应《当邀请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
—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并邀请》供水单位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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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并《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不得与消防、非!生活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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