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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水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同!发展的原则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水厂【、管网等《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包括城镇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污水》资源化?、水厂和供水管网】建设等内容并与水】资源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供水水源
】第十:九条 ? 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
》 ?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涉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国家质量标准并符!合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的!有,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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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城:镇供水、卫生—。计生等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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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水,单位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镇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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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出户改造】。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 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和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应【当积:极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其设计】方案应当《邀请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
—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并邀—请,供水单位《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并?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不得】与消防、《。非生:活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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