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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水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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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同?发展:的原则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水厂、管【网等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包括城镇《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污!水,资源化、水厂和供水!管网建设等内容并】与水资?源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供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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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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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涉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国家:质,。量标:准,并,符合: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的有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城镇供水—、卫生计生等—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水《单位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镇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出】户改造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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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和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应当积《极,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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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
《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其,设计方案应当邀请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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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并邀请供《水单位?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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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并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不得与消防、—非生活?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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