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供【水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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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同【发展的?原则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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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水厂、】。管网等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包—。括城镇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污水资源化、!水厂和供水管网建】设等内容并与水资】源相关?。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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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供水水源》
:第十九条 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涉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国】家质量标《准并符合《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的,有,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城镇供水、卫【生计生等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水单位】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镇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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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 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出户改造—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
? ?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和—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应当积极【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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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其设计方案应当【邀请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
! :。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并邀请供水》单位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并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不得与《。消防、非《生活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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