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供水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同发展的【。原则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水:厂、管?网等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包《括城镇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污水资《源化、水《厂和供水管网建设等!内容并与《水资源相《关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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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供水水源【
:第十九条 》 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
》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涉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国家质量标【。准,并符合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的有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城镇供水、卫生计】生等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水单位】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镇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出户【改造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 ,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和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应!当积极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
: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其!设计:方案应当《。邀请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
—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并邀请供水—单位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并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不得与消防—、非生活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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