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八条!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第九【条, :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源严格控》制使用并保护地【下水源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应当限期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确需新?建自备水源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镇供水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满》足,其条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立即:封停自?备水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十条 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水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供》水单:位应当每周向当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控系统】定期公布原水水质信!息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供:。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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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报告环保、卫生】计生:、水行政、城镇供】水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督察:制度对?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生产【流程等进行》重点巡?查监督不合》格的供水单位—整改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开展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并:将,。督察结?果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供水主管部门【。定期公布供水水【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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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定期—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
第十四条 】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制度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水质自】检工作;对于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镇《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和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对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于?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并在清洗、【消毒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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