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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 第九条  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源严格控制】使用并?保护地?下水源?。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应当:限期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确需新建自备【水源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镇供水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满足》其条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立即封停自备【水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取,水许可证《 , 第十条  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水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供水单位应》当每周向当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控系统定!期公布原水》水,质,信息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供水单位 】。    《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报告环》保、卫生《计生:、水行政、城镇【供水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督察!制度对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生?产流程等进》行重点巡查监督不合!格的:供水单位整改 【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开展?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并:将督察结果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供水】主管:部门定?期公布供《水水质信息》 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定】期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 】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制度!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水:质自检工作;—对于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镇《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和【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对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于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并在清—洗,、消毒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