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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三十—二条 开标、评【标活动应在市房产管!理局确定的统—一有形场《所进:行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市房】产管理局《应当指派专人监督】开标、评标过程【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拟提供的主要服!。务项目及《标准、?拟定: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全程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因投标人】不,符合投标条件或投】标文件?无效导致不符合开】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成员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招标人不从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 ?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于开标当日在市【房产管理局》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由招标人代表【书面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及!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按规定的评标办法打!分,独自进行否则视为】废,票,。 第三《十九条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可以在现场答【辩活:动中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所作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条 】评标应当在保密(】。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采用综【合,评分法分别对投【。标,书的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现》场答辩进行评审打】分(评标打分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计分时各分项—分值之和计算出投标!单位综合得》分,。。 ,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专家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专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二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作出排序!。。。名次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应作为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当按排序名次!选择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派出的项!目经理1 年—内不得更换1 名】项目经理应》当管理1 个物业管!理项目 《 ,第,四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3 日》内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 【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双方正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必须】使用市房《产管理局规》范,的文本必须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的,基本情况服务事项】。、质量和《。费用、计费方式【和收费起《始时间?合,同期限、合同解除条!件和违约责任等要素!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件正式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须?报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得分达到90! 分以上(含90 !分)者方可确定为中!标人;得分低于9】。。0 : 分或主》动,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无故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以赔:偿中标人如未认真履!行选聘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标《。准、质量)招标人有!权及时?中止合?同并重新招聘物业服!务企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