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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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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开标、评!标活动应《在市房?产管理局确定的【统一有形《场所进行《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市,房,产管理局应当指派】专人监督开标、评】标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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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拟提供的【主要服务项目及标准!、拟定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全?程,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因《投标人不符》合投标条件或投标文!件无效导致不—符合:开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成员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招标人不】从,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于开:标当日在市房产管】理,。局,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由招》标人代表书面—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及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按—规定的评标办法打】。分独自进行》否则视为废票
】第三十九《。条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可以在》现场答辩活动—中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所作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条 评标》应当在保密》(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采用综合评分】法,分别对投标书的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现场》答辩进行评》审打:分(评?标打分?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计《分时各?。分项分值之和计算出!投标单?位综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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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专家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专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二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作出:排,序名次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应作为》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当按排序名!。次选:择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派出的项》目经:理,1 年内不得更换1! 名项目经理应当管!理,。1 个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3《 ?。日内: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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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 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双?方正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必须使用市房产管!。理局规范的文本【必须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的—。基本情况服务—事项、质《量,和费用、计费—方式和收费起—始,时,。间合:同期限、合同解除】条件:和违约责任等要素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件《正式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须报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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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得分达?到90? 分以上(含9【0 分)者方—可确定?。为中标人;得分低于!90 ? 分或《主动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无故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以赔偿中】标人如未认》真履行选《聘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标准、质量)招标】人有权及时中止合同!并重新招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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