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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被复!议及诉讼案件的办理! ? 第二十八条】  本机关材—料收发科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起诉状后应!在当日转交》规划监察科 !第二十九条》  规划监》察科应?在二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复印件》或起诉?状副本复印件交于】该具体行政行为主办!科室(单《位,)     !主办科室(单位)应!在二日内将》答复书、《答辩状、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报规划【。。监察科?提交:的材料应具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第,三十条  》规划监察科在—收到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会同本机关法【律顾问对案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主办科室》(单位)应根—据初审?意见:修改答复《书、答辩状补充【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按:要求:的时间报《规划监察科 】第三十一条  【。规划监察科将答【复书、?答辩:状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形成《正式文本并在—法定答?辩期限内送达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 第三十二条 【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规划监察【科工作人《员和本机关法律【顾问出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管局长、科】长及经办人应当【出庭或旁《听  —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没有特殊情【况被:诉讼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    (》一)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  —   (二)—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  —   (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    (四)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 第三?十三条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规划监察科应【及时将?。结果报告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时要求《主,办科室?(单位)做》好执:行工作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应根据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  (一)决定维】持,的应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     【(,。二)决定撤》销或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责成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理;    ! (三)决》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 (四)决定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行政复议决定结【果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行政—诉讼案件《审,结后: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 (一)判》决维:持的应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 (二)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责成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理;: :。     (三】)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     (—四)判决变更的应按!人民法院变更后的行!政判决结《果行使职权; 【     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规划监】察科会同本机关【法律顾问和主办【科室(?单位)共同研—究提出上诉意—见并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判决后】主办科室(单位【)按本办法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终审判决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属—本机关制定的—依据相?关科:室(单位)应及时】废止、修改或补充并!经本机?关批准后重新—公示;属上级机【关制定的依》。据应以?本机:关的名义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