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被复议及诉讼案件!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机关【材料收发科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起诉—状,后,应在:当日转交规划监察】科,
第二十【九条: 规划监察科【。应在二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复印件或】起,诉状副?。本复印件交于该具体!行政行为《主办科室(单位)】
— 主办《科室(单《。位)应在二日内将】答复书、答辩状、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报规!划监察科提交—的材料应具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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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规划监察科!在收到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会同本机】关法律顾问对案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主办科室(—单,位,)应根据《初审意见修改答复书!、,答,辩状补充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按要【求的时间报规—划,。监察:。科
? 第三十一条 】规划监?察科将答复书—、答:辩状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形《成正式文本并在【法定答辩期限内送】达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规划监察科工—作人员和本机关【法律顾问《出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管【局长、科长及—经办人应当出—庭或旁听
》
《 :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没有特殊情况被诉】。讼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 (一【)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
(!二,)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
】。。 , (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
(四)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
第三十三》。条 :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规划监】察科应及时》将结:果报告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时》要求主办《科室(单《位)做好执行工作】
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应根据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
—。。 (一)《决,。定维持的应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 , (二)决定—撤销或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责成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理;
【 (三)决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 (四)决定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行政复议》。决定结果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 行政诉讼案件审结!后,。。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 《 (一)判》决维:持的应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
: (二【)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责成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理;
!。 (三)》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 ? , (四)》判,决变更的应按人民法!院,变更后?的行政判决结果【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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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规划【。监察科会同》。本机关?法律:顾问和主办科—室,(单位)共同研究提!出上诉意见并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判?决后主?办科室(单位)【按本办法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终审】判决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属—。。本机关制定的依据相!关科室(单》位)应及《时废止、修改—或补充并经》本机关批准后重【新公示?;属上级《。机关制定《的依据应以本机关的!名义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