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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被复议及诉讼!案件的办理 】 : 第二十《八条  《本机关材料收发【科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起!诉状后应在当日转】交规划监察科 ! 第二?十九条?  规划监察科【应在二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复印件?或起诉状副本复印】。件交于该具体行政行!为主:办,科室(单《位) —    主办科室(!。单位)应在》二日内将答复书、】答辩状、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报规划监察科提交!。的材料应具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 第三十—。条,  规划监察科在收!到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会》同本机?关法律顾问对案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主办科!室(单?位,),应根据初审意—见修改答复书、【答辩状补充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按要求的时间报【规划监察科 【 第:。三,十一条  规—划监察科将答复【书、答?辩状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形成【正式文本《并在法定《答辩期限内送达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 第《三十二条 》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规划监察科工作】人,员和本机关法律【顾问:出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管局长、科—长,及经办人应当—出庭或旁听 !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没有特殊【情况:被诉讼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  (一)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 《 :    (二—)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 】 :    (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 (四)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第《三十三?条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规划】监,察科应及时将结【果报告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时要求主办》科室(单位)—做好执行工作 】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应根》据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    》 (一)决定维持的!应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二)决定撤—销或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责成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理;】 :。    》 (三)《决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     (四)】决定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行政》复议决定结果行【使职权; 》 第:三十五条  行【政诉讼案件审结后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     (一【)判决维持的应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     —(二)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责成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理; 【 ,     —(三)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     (】四)判决变更的【应按人民法院变【更后的?。行,政判决结果行使【职权; 《    — 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规划】监,察科会同本机—关法律顾问和主【办科室(单》位,)共同研究提出【上诉:意见并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判决后主办科室【(,单位)按本》办法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终审》判决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属本机关制定的】依,据相关?。科室(单位)—应及时废止》、修改或补充并【经本机关批》准后重新公示;【属,上级机关《制定的依据》应,以,。本机:关的名义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