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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被复!议及诉讼案件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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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机关材—料收发科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起诉状后应!在当日转交》规划监察科
!第二十九条》 规划监》察科应?在二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复印件》或起诉?状副本复印件交于】该具体行政行为主办!科室(单《位,)
!主办科室(单位)应!在二日内将》答复书、《答辩状、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报规划【。。监察科?提交:的材料应具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第,三十条 》规划监察科在—收到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会同本机关法【律顾问对案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主办科室》(单位)应根—据初审?意见:修改答复《书、答辩状补充【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按:要求:的时间报《规划监察科
】第三十一条 【。规划监察科将答【复书、?答辩:状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形成《正式文本并在—法定答?辩期限内送达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 第三十二条 【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规划监察【科工作人《员和本机关法律【顾问出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管局长、科】长及经办人应当【出庭或旁《听
—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没有特殊情【况被:诉讼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 (》一)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
— (二)—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
— (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 (四)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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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规划监察科应【及时将?。结果报告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时要求《主,办科室?(单位)做》好执:行工作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应根据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 (一)决定维】持,的应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
【(,。二)决定撤》销或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责成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理;
! (三)决》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 (四)决定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行政复议决定结【果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行政—诉讼案件《审,结后: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 (一)判》决维:持的应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 (二)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责成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理;:
:。 (三】)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 (—四)判决变更的应按!人民法院变更后的行!政判决结《果行使职权;
【
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规划监】察科会同本机关【法律顾问和主办【科室(?单位)共同研—究提出上诉意—见并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判决后】主办科室(单位【)按本办法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终审判决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属—本机关制定的—依据相?关科:室(单位)应及时】废止、修改或补充并!经本机?关批准后重新—公示;属上级机【关制定的依》。据应以?本机:关的名义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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