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被复议及诉讼案件!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机】关材:料收发科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起诉状后】应在当日转交规划监!察科:
第》二,十九:条 规划监察【。。科应在二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复印?件或起诉状副本复印!件交于该具体行政】行为主办《科,室(:单位:),
? ? 主办科室(单】位)应在二日内【将答复书、答辩状、!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报规划监察科提交】的材料应具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 ,第,三十条 《 规划监《察科在收《到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会?同本机关《法,律顾问对《。案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主办科室(单位)】应根据初审》意见修改答复书、答!辩状补充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按要《求的时间报规—划监察科
》
第三十》一条 ? 规:划监察科将答复书、!答辩状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形成正式【文本并在法定—。答辩期限内送达【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规划监—察科工作人》员和本机《。关法律?顾问:出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管局长!、科长及经办人应】。当出庭或旁听—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没有!特殊情况被诉讼【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 (》一):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
? (二【)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
【 ? (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 ,。(四)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第三十三条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规划!监察科应及时将结】果报告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时—要求主办科》室(单位《)做好执行》工作:
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应根据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
: (一)决!定,维,持的应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 : (二)决】定撤:销或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责成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理;
《 , (三)】决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 (四)《决定: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行政复议决】定,结果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 行政诉讼案件审结!后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 (【一,)判决?维持的应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 (二)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责成: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理;
! (三?)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 :(四)判《决变更的应按人民】法院变更后的行政】判决:结果行使职权—;
!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规!划监察科会同—本机关法律顾问【。和主:办,科室:(,单,位)共同研》究提出?上诉意?见并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判:。决后主办科室—(单位)按本办【法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终审判决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属本机关》制定的依据相关科】室(单位)应及【时废止、修改或补】充并经本机关批准后!重新公示;属上级机!关制定的《依据:应,以本机关的名—义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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