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被复议及诉》讼案件?的办理
【。
第二《十八条 本机关】材料收发科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起《诉状后应在》当日转?交规划监察科
! 第二十九条 】规,划,监察科应在二—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复印件或起诉状【副本复印件交于【该具:体行政行为主办科室!。(单位)
— 主【办,科室(单位)应【在二日内将答—复书、答辩》状、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报规—划监察?科提:交的:材料应?具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
, :第,三十条 》规划监?察科在收到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会同本机关法】。律顾问对案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主办科室(单位)!应根据初审意见【。修改答复书、答辩】状补充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按—要求的时间报—规划监察《科
《第三十一条 规】划监察?科将答复书》、答辩状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形—成正式文本并在法】定,答辩期限《内,送达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规划监察科工】作人员?和本机关《法,律顾问出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管局长、《科长及经办人—应当出庭或旁听【
,
《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没有特?殊情:况,被诉讼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 ,(,一)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
—。 , (二)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
! (【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四)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第三—十三条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规划监察—科应及时将》结果报告《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时要求主办科室】(单位)《做好执行工作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应根据《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 —(一)决定维持的应!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 , 》(二)决定》撤,销,。或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责成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理;
! (三)》决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
》 (四)》决定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行政复议》决定结?果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行政诉!讼案件审结后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
《 , , (一)判决维【持的应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 ? (二)》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责成】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理:;
》 (三)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 》 ,(四)判决变更的】应按人民法院变更】后,的行政判决结—。果行使职权;
! 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规划监察—科会同本机关—法律顾问和主办【。科室(单位》)共同研究提出【上诉意见并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判决后主办科室(!单位:)按本办法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终审判决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属本?机关制定《的依据?相关科室(》。单位)应及》时废止、修改或补充!并经:本机:。。关批准?后重新?公示;属上级机【关制定的依据应以】本机关的名义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