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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 》  ?   (二)依法应!当听证但未组织听证!的或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人:员未能?按时参加听证—导致听证《会不能正常举行【的; 《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的; 》     》(四)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材料准备》不充分、《听证:。主持人违反有关听证!程,。序规定、听证记【。录员制作《虚假:听证笔录的; !     (—五)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或者未按规!定反馈、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的; 》 ,     (—六)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因代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复》。议案件?被撤销或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 【     —(七)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被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撤销的; 】    《(八)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