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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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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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应当》。听证但未组织听证的!或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人【。员未能按时参加【听证导致《听证会不能正常【举行的;
! ,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的;:
(!四,),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材料—准备不充分、听证主!持人违?反有:关听证?程序规?定、听证记录员制】作虚假听证笔录【的,;,
(!五)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或者【未按规定反馈、【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的;:
》。 (六)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因代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复议案件!被撤销或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
! (【七)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被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撤销的;
】 ? ,(八)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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