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责任追究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
: , ? (二)依法【。应当听证《但未组?织听证的或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人员未能按!时参加听证》导致听证会不能正常!举行的;
】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的;
】 :(四)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材料准备不!充分、听证主持人】违反有关《听,证程:序规定、听证记【。录员制作《虚假听?证,笔录的;
— (【五):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或,。者未按规《。。定反馈、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的?。;
!(,六)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因代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复【议案件被撤销—或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
》 (—七)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被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撤销的《;
《 ?(八)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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