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责任追究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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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应当听证但》未组织听证的或【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人员未能按时!参加听证导致听证】会不:能正:常举行?的;:
《 ,。 :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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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材料》准备不充分、—听证主持《人违反有《关听证程序规—定、听证记录员制】作,虚,假听证笔录》的;
】 :(五)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或者!未按规定反馈、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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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因》代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复议案!件被:。撤销或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
!。 (七)!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被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撤销的;】
《 , (八)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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