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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追究 — :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 ! ,。     (二【)依法应当》听证:但未组织听证的或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人员!未能按时参加听证导!致,。听证会不能正常【举行的;  !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的;    ! (四)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材料准】备不充分《、听证?主持人违反有关【。听证程序《规定、?听证记录员制作虚】假听证笔录的; 】   》  (五)》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或者未!按规定反馈、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的; 》     (六!)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因!代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复!议案:件被撤?销或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 :    — (七)《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被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撤销的; 》 , ,   ?(八)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