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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产,权及管护使用 】 ?第十四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工程投资者!确定管护主体和管护!方式   —  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可按投资比例确【定工程产权具体产权!确定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产权!明晰:。。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有产权?关系不变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名《称、产权所有人【、,工程位置、工—程状况(类型、数】量、功能《、建设年代、—完好:程度:。)以及四至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农田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可以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也可以在确保工】程安全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专业化、!社,会化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 第十九《条 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制定:灌区水量《分配计划   】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制【定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推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户自【建自:用,的或者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一条! 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定额内用水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农业节】水灌溉优先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应当给予》奖励;农民》购买的?节水设备《与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