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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产,权及管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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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工程投》资者确定《管护主体《和管护方《式
《 , 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可按投》资比例?确定:工程:产权具?体产权确《定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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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产权明!晰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有:产权关系不》变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名称、产权!所有人、工》程位置、工程状【况(类型《、数量?、功能、建设年代、!完好程度)以及【四至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农田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可以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也可?以在确保工程—安全: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专业化、社会化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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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制【定灌区水量分配计】。划
?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制定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推【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户自!建,自用的或者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一条 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定额内!。用水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 ,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农业节水灌溉优】先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应,当给予奖励;农民购!买的节水设备与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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