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产权及管护—使用
第十!四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工程!投,资者确?定管护?主体和管护方式
】
》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可按投!资比:例,确定工程产》权,具体产权确定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产权明晰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有产权关系不变【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名称、产权—所有人、工》程位置?、工程状《况(类型《、数量、功》能,、建设年代、完【好程:度)以及《四至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农田!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可以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也可以—在确保工程安全【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专】业化、社《会化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制《定灌区水量分配【计划
—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制定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推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户—自建自?用,。的,或者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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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定额内用水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农业节》水灌溉优《先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应当给予奖励!;农民购买的—节水设备与》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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