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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农业》、国土、《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依法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国土、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   国家规定节水!灌溉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必须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