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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农业、国土、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依法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国土、?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 国家规定节—。水灌溉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必须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