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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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农业、—国土、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依法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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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国土—、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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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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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节水灌溉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必须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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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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