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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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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农《业,、国土、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依法【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国土》、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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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 国家规定—节水灌溉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必须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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