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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农业、国土、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依法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国土、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 国家规定节水灌!溉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必须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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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 :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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