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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农业、《国土、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依法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国土、《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  :国家规定《。节水灌溉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必:。须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   ? ,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