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农业:、国土、《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依法】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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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国土、!。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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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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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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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规定》节水灌溉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必须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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