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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日常巡护定【。期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
】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专项治》理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园林绿化《等地面设施进行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做好交通【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报!。告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 (四?)在地?下管线路面倾倒污水!向地下管线中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五!),其他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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