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日常巡护定期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专?项,。治,理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园林绿化等地面设】施进行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做好交通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报告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下列行为
【
:。 , (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 《。(二)?损坏、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
《 , (?四)在地下管线路面!倾倒污水向地下管】线中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五)其他!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