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 ,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专,业地下管线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同步建【设并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敷设管线【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道路、新区建—设和:。集中连片《的旧城?改造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编》制地下管线安全监】护方案; 【     —(二)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 !    — (三)《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地—下管线保护工作;】 : ?    (四—)协助?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    【 (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施工前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施工《现场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占用道路的【夜间设置灯光和【反光标识《; 》     (—三)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 《 《。    (四)【按照: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材:质、工艺《、,时间段?等有关要求》组织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     !(五)施工》中发现可能对—毗,邻地:下管线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管线权属》单位进行现场监护;!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 (六)发》现地下管线》未建:档或者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及时通过建】设单位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七)提】供合:格的竣工图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  :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覆》土前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声像资料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工程》测绘:将形成的数据文【件,和工程测《绘图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未进【行声像制作和工程】测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声像制作—、测绘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地【下,管线工?程的:声像制作、测绘、】探测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