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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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专业【地下管线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同步建设并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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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敷设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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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道路、?新区建设和集中连】片的旧城改造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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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负责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编制地下—管线安全监护方案;!
— (二)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 !
? , , (三《)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地下管线保护—工作; 》。
【(四)协助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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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 ,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施工前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
》 (二)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施工现场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占用道路—的夜间设《置灯光和反光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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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 》。
》 , , (四)按》照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材质:、工艺、时间—段等有关要求—组织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
【 (五》)施工?中发现可能》对,毗邻地下管线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管线—权属单位进》行现场监《护;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 ? (六)发现—地下管线未建档或者!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及时通过建设单位!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七)提—供合格?的竣工图《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覆》土前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声像资—料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工程测绘将形成的!数据文件和工程测绘!图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未进行声【像制:作和工程测》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声像制作、测【绘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地下管线工【程的声?像制作?。。、测绘、探测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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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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