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档案移交合同
!
《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覆土?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规划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