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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标, 识
第二】十四条 《 企业?在标识有效》期内可以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明示绿色建—材标识建立标识使用!。管理制?度保证产《品各项性能》指标与标识的—一致性对标识—的使用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和存【档
第《二十五条 —标识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评价机构提交【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可】以向评价《机构申?请延期?使用复?评延期复评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一致
】第,二十:六条 获得标【识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评价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实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七条 获得标【识的企业出现以【下重大变化之一【的应当重新提出评价!。申请
— (一)生】产装备、《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且严—重影响产品性能【。;
【 :(二)生产地点【发生转移《;
《 : , (?三,)产品标准》发,生更新且影》响产品检测结论【
第二十八条【 获得标识—的企业及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标识资格自动失效!
: —(一)产品被国【家或本省列为限制或!者禁止使用》。技,术,或,者产品;
】 (二)【评,价,标识有效期限—截止未通过复—评;
》 : (三)生产】企业因破产、歇业】或其它原因终止【。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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