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建材生【产企业应对》获得标识产品的质】量和:该,。产品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 第三—十条 在》本省:备案的评《价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绿材办提交上年!度评价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价工:。作概况、当年发【放标识统计、评【价工作情况分析、机!构和人员情况、存在!困难、问题建—议以及其他说明的情!况 : , 第:三十一?条 省《绿材:办可以对《评价机构和获—得标识?的企业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检,查 第》三十二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报!国家绿材办撤销其】评价:标识资格 —。 : ,   (一)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  : ,  (二)未经【省绿材办《备案在本省从事评价!标识工作; 】    《 (:三)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 (四)《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造成【评价结?果严:重失实; 【    《 (五)出具虚假评!价报告; 】    (六)【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     】(七)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  (八)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 获得标识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不良—行为1次 【     (一【)使用标识不规范;! , :     (二【)虚假宣《传或误导使用单位;!     (【三,)其他应当记录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四条 获】得,标识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价机【构应当撤《销或者由省绿材【办责令?评,价机构?撤销已授《予,的标识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 ?。    (》一):不,良行为记录达2【次;:。    【 (二?)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 》。     【(三)标识》。产品抽查不合格;】 :    》 (四)产品性能】指标:与,标识不一致;—  》  : (五?)超范围使用—标识:; ?。     —(六:)因技术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 —     —。(七)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 !。。     (】。八)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   ?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再次《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评价机构《不得再受理其—评价申请 》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价过程》或,者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绿材办?。提出申诉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