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建材生产企业应【对获得标识产品【的质量和该产品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
!。
,第三十条 》。 在本省备》案的评价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绿材办提交上—年度评价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价工作概》况、当年发放标【识统:计、评价工作—情况分析《、机构和《人员情况、存—在,困难、问《题建议以《及其他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省绿材办可以对评】价机构和获得标【识的企业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检!查
? 第三十二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报国《家绿材办撤》销其评价《。标识资格
! (一)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 : (二)》未经省绿材》办备案在《本省从?事评价标识》。工作:;
? (三】)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 :(四)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造【成评价?结果严重失》实;
【 (五)—出具虚?。假,评价报告;
】 , (》六)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
《 : (七《。)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 : :(八)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获得》。标识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不,良行:为1次
》 : (一)【使用标?识,不规:范;
?
【(二:)虚假宣传或误导】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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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应当记录】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四条 《 获得标识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价机构应—当撤销或《者由省绿材办责【令评价机构撤—销已授予的》标识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 (一)不》良行为记录达2【次;
》 (二)】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
【 (三?)标识产品抽查不】合格;
《
: , (》四)产品《性能指标与标识不】。。一致;
《
, (【五)超范围》使用标识;》
】(六)因技术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
《 ? (七)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
【 (八)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 ? 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再次【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评!价机构不得》再受理其《评价申请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价过程—。或,者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绿材办提出申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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