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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建材生产企》业应对获《得标识产品的—质,量和该产品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
第三—十条 在本—省备案的评价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绿材办提—交上年度评价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价工作概况、—。当年发放标识统【计、评价《工,作情况分析、机构和!。人员情?况、存在困》难、问?题建议以《及其他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省—绿材办可以》对评:价机构和获得标【识的企业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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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报国家绿材办!撤销其?评价标识资格—
? 》。(一:)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 (《二)未经省绿材办】备案在?本省:从事评价标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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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四)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造【成评价结《果,严重失实;
! (五)出具!虚假评?价报告;
【。 (六)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
! (七)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八】)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获得—标,识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不良行为1【次
》 (》一)使?用标识不规范;【
】(二)虚《假宣传?或,误导使用单位;【
—(,。三):其他:。应当:记录的不良行—为
? 第三十四》条 : 获得标识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价机构?应当撤销或者由省绿!材办责令《。评价机构撤》销已授予的标识【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 : (一《)不良?行为记录达》2次:;
】 (二)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
?。 :。。 ? (三?)标识产《品抽查不合格;
! ? (四)产品性!能指标与标识不一致!;
? 《 (五)超—范围使用《标识;
】 (六)因技术!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
— (七《)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
】 (【八)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 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再次【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评价机构不得再!受理其评《价申请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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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价过程或《者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绿材—办提出申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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