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 第?二十:九条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建材】生,产企业应对获得【标识产品的质量和该!。产品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 第三十条 在!本省备案的评价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绿【。材办提交上年度评价!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价工作概况、当!。年发放?标识:统计、评价》工作情况分析、机】构和人员情》况、存在《困难、问题建—议以及其他》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 省绿材办可以对】评价机?构和获?得标识的企业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检?查 第三十二】条 :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报:国家绿材办撤销其评!价标识资格 】  :   (一)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     (二)未!经省绿材办备案【在本省?从事评价标识工【作,; 《     》(三)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    (四)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造成评价结【果严重失《实; ?。     (】五)出具虚假评价】报告;   ! , (六)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 ! ,    (七—)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  :(八)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获得标【识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不良行为1次【。 《    (一)使】用标:识,不规范;《   — , (二)《虚假宣传或》误,导使用单位》;,  ?   (三》)其他应当记录【的不良行为 【 第三?十四条 》获得标识《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价机构应】当撤:销或者由省绿材【。办,责令:评价机?构撤销已《授予的标识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 (一)《不良行?为记录达2次—;   【  (二)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    ! (三)《。标识:产品:抽查不?合格; 》     —(四)产品》性能指?。标与标?。识不一致; 】     》(五)超范》围使用标《。识;: 《    (六)因】。技术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 》。 ?。    (七—)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 《 ,     》(八)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  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再次—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评!。价机构不得再受理其!评价申请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价过程《或者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绿材】办提出申诉和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