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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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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建材生产企业】应对获?得标识产《品的质量和该产品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
第三!十条 在本—省备:案的评?价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绿材办提】交上年度《评价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价工作概况、当】年发放标识》统计、评《价工:作情况?分析、?机构和人《员情况、存在困难、!问题建议以及其他】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省绿材【办可以对评价机构】。和获得?标识的?企业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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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报国家绿材办撤销!其评价标识资格
! (一】)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 : (二)未经省【。绿材办备《案在本省从事评价标!。。识工作;
》
? (三)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 (四【)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造成评价《结果严重失实;
! : : (五)出具虚假!评价报告;
! , , (?六)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
》。。
【(,七)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
》(八)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获—得标识?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不》良行为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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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使用标》识不规范;
】 (二)】虚假宣传或误导【使用:单位;
— (三)其他】应,。当记录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四条 获》得标识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价机构应当撤销】或者由省绿材—办责令评《价机构撤销已—授予的标识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
— (一)不》良行为记录达—2次;
》 (二】)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
? ? (三)标—识产品抽查不合格;!
《 (四—)产品性能指标与】标识不一致;
! (—五)超范围使用标识!;
!(六)因技术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
】 (七)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
】 , (八)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 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再次】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评价机构【不,得再:受理其评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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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价过程或】者,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绿材办提出申!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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