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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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建材】生产企?业应对获得标识产】品的质量和该产【品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
第三十条 】在本:省备:案的评价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绿材办!提交上年度评—价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价》工作:概况、当年发放标】识统计?、评价?工作情况分析、【机构和人员情—况、存在困》难,、问题建《议,以及其他《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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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省【绿材办可以对—评价机构和获—。得标识的企业—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检查!
第三十—二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报国家绿材》办,撤销其评价标—识资格
》 (【一)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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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经省绿!材办备案在本—省从事评价标—识工作;
— 《。 (三)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 (【四)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造成评价结果严重失!实;
】 (五)出—具虚假评《价报告;
— : (六)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
【 (七【)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 (》八)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获《。得标识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不良—行为1次《
《 , (一)使用标!识不规范;
! (二)虚假!宣传或误导使用【单位:;
— (三)其他应当】记录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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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获得标识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价机构应当撤销】或者由省绿材—办责令评《价机构撤销已—。授予的标识》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 ? (一》。)不良行《为记录达2次;
! (二)!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
! (三)标识】产品抽查《不合格?;
】 (四)产品性能】指标与标识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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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超范围使用标!识;
》 (六【)因技术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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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
! (八)—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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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再次!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评!价机:构不得再受理其评价!申请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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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价过—程或者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绿?材办提出申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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