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建材生产》企业应对获得标【识产品的《质量:和该产品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
《第三十条 —在本省备案》的评价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绿材办?提交:上年度评《价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价工作【概况、当年发放标识!。统,计、评价工作情况】分析:、机构和人员情况】、存在?困难、问题建议以】及其:他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省】绿材办可《以对评价机构和获】得标识的企业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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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报国家绿—材办撤?销其评价标》识资格
【 (一—)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 (【二)未经省》绿材办备《案在本省从》事评价标识》工作;
! (三)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 (四】)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造成—评价结?果严重失实;—
【 (五)出具虚假】评价报?告;
! (六?。。)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
— 》(七)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
, (八—)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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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获!得标识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不良行为1次
! : (》一)使用标》识不规范;
【 《 (二)虚假宣传!或误导使用单位;
!
(三)其!。他应当记录的不【良行为
《
:第三十四条 — 获得标识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价机构应当撤销!或者由省绿材办责令!评价机?构撤:销已授予的》标识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 《 (一)》。不良行为《记录达2次;
【。
, ? ?(二)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
】 , (—三)标识产》品抽查不合格;
】
, (四】)产品性能指标【与标识?不一致;
】 ? (五)超范围使】用标识;
【 (六)因!技术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
《 《 (七)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
《。 《 (八)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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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再次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评价机构不得!再,受理其评价申请
】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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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价过!。程或者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绿材办提出申—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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