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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评价【机构: ,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建材生产企】业评:价,标识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评价《技术要求《公平、公正、独【立开展评价工作; !    《 (二)向》省绿材办报送年度评!价,工作:报告配合省绿材办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完【成公示、《公,告等:工作;     !。(三)?向通过?评,价标识?的企业颁《发评价标识对企【业产品?。性能指?标与评价标识的一】。致性实施动》态跟踪;   】  (四)建—立评价?标识工作档》案确保档案》完整:、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土木】工程、?材,料与制品《、,市政与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机电与智能化、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等专业《人员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10人 】    《 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 】     (】二)具备本省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 ?。     (—三)评价机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和评】价标识技术要—。求;    ! (四)近五年组】织或者参与》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承担】过相关科研项目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研究、检测、】检验或者认》证等:工作;   !  (五)具有开】展评:价标识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 !     —(六)?其他:所需的条件 — 第十五条》 评?价标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省绿材办提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备案表并附相关资料!    【 从事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向省绿材办备—案;从事三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经】。省绿材办向国—家绿色建材评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绿材办)备案】;驻冀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行业学(协)—会可以?直接向国家绿材办备!案同:时抄:报省绿材办 】  :  : 三:星级评价《标识机构在本省开展!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应当向省绿【材办备案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多个建】。材产品?类别备案并可增减备!案类别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业?务范围(评》价星级及产品类别)!开展评?价工作不得超范围承!接业务 《 ,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由,省绿材办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确定相《关信息在信息平【台公布从事相关建材!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作!为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