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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价机?构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主要?职责是   【  (一)受理建】材生产企业评价【。标识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评价技术】要求公?平、公正、》独立:。开展评价工作; !  :  (二)向省绿】材办报送《年度评价《工作报?告配合省绿材办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完成公示、—公告等工作;— ,  :。   (三)向【通过评价标识的【企业颁发评价标识】对企业?产品性能指标与评价!标识的一《致性实?施动态跟踪;—     (四)!建立:评价标识工作档案】确保:档案完整《、,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土木工程、材料【。与制品、市政与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机电与智》能化、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等专业】人员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1?。0人  】   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 —     (二!。)具备本省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 【   》 , (三)《评价机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和评价【标,识技:术要求; —     —(四)近五年组【织或者参与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承担过相关科研【项目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研究!、检测、检》验或者认证等工作】; :     (五!)具有开展评—价标识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  》   (六》)其他所需的条件 !。 第十五《条 评价标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省绿材办—提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备案》表并附相关资料 】 : ,。    从事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向省【绿材办备案;从事三!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经?省绿材办向》国家绿色建材—评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绿材办》)备:案,;,驻冀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行业—学,(协)会可以—直接向?国家绿材办》备,案同时抄报省绿【材办 《     三星级!评价标识机》构在本省开展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应当向省】绿材:办备案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多个建材产品类别!备案并可增减备案】类别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业务?范围(评《价,星级及?产品类别)》开展评?价工作不《得超范围承》接业务 《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由省绿材办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确定》相关信息《在信息平台公布【从事相关建材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作为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