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燃气安全】与设施保护》
第二十四】。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 ,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
】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 ?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五)堆放大】宗物品;
!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燃气经!营,企,业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准—确的相?关资料
》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提前告【知用:户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服务】;
!(,二)对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每二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 (三)【组织:安,全用气?宣传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
? (四)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并》为用户整改提供帮】助;
?
(五!)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另行约定安!全检查时《间,;
:
》 (六)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用【户整:改而用户拒绝整改或!者拒不配合》安,全检查的由》用户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泄—漏的;
— :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 》 (:三)在?装有:燃气管道《设施、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 (《四)在?地下、?半地下或者密闭【空间内使用燃气【设施未安装泄—漏报警、《强制排?风、紧急切断装置的!;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防范管理》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液化气站—、加:气站:、燃气高《压调压站等》场所应当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鼓《励燃:气居民?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公安、!市,。场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有【关设施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拆除!并,通知有关单位—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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