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燃》气安全与《设施保护《
第二十四】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 ,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
》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
第?二十五条 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五—)堆放大宗物品;】
《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燃气经营》企业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准确《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提前告—知用户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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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每二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 , , :。(三)组织》安全用气宣传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
: 《。 (四)《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并为:用户整改《提供帮助;
—
《 , (五)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另行约定安【全,检查时间《;
— (六)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用户】整改而用户拒绝【整改:或者拒不配合安全】检,查的由用户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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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泄?漏的;
】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 (三)在装有【。燃气管道设施、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 (四《)在:。地下、半《。地下或?者密闭空间内—使用燃气设施未安】装泄漏报警、强制排!风,、,紧,急切断装《。置的:;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防范管?理,。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液《化气站、《加气站、燃》气高压调压站等场所!应,当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鼓励—燃气居民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公安?、市场?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有关设施《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拆除并》通知有关单位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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