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燃,气安全与设施保护 ! , 第二十四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 :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   】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  《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 第二十五条【 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堆放大宗物品】;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燃气经营》企,业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准确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提前告知用【户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服务!;   【 , (二)《对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每《二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三)组织》安全用气宣》传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四)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并为用户整改【提供帮助; — ,    》 (五)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另行约定安全检查】时间; 》     (六)!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用户整改而用户】拒绝整改或》者拒不配合安—全检查的由用—户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   (一)燃【气设:施泄漏的; !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 (三?)在装有燃》气管道设《施、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 (四)在地下、半!地下或?者密闭空《间内使用燃气—设施未安装泄漏报】警,、强制排风、紧急】切断装?置的:;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防范!管理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液化:气站、加气站、燃】气高压调压站等【场,。所应当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鼓励《燃气居民《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公安、市场【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 ! 第三十三条 】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有关设施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拆除并通知有关【单位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