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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燃,气安全与设》施保护
【第二十四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
《 ,。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 :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 (五)堆放大宗物!。品;
《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燃气:。经营企业《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准确的相关资料
!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提》前告知用户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服务;
! (二【)对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每二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 (三)组》。织安全用气宣传【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 (四)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并为用户》整改提?供帮助;
】 《(五)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另行约定安全检查】时间:;
】 ,(六)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用《户整改?。而用户拒绝整改或】者拒不?配合安全检查的【由用户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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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气?设施泄漏的;
】 , : :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 —。(三)在装有燃气管!道设施、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 , (四)在—地,下、半地下》或者密闭《空间内?使用:燃气设施未安装泄】漏报警、《强制排风、紧急切】断装置的《。。;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防范》管理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液化气站、加】气站、?燃,。气高压调压站等场】所应当?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鼓励燃气居民!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
— 第三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公—安、市场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有!关,设施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拆除《并通知有关单位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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