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营使用与《器具管理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 燃气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第十三条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经,营许可由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经营许可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经营许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到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 : (》二,)工商营业》执照;
— (三【)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身【份证、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书;
【 (五)【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和特种】。设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防雷检测报】告等资料《;
【。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 (:八):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及!经营方案材》料等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其灶前阀【门前: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其灶前阀—门和灶前阀》门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线、燃气燃烧!器具等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供免费服务
—
》。 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其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以】及安:全检查等《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燃气燃?烧器具与燃气管道】宜,采用硬连接当采用软!管连接时连接—长度不?应超过2米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不得《穿越墙、顶棚、地】面、窗和门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三)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四)在燃气工程【建设费以外收—取开口费、增—容费、纳网费等额外!费用:;
》 (》五)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六】)管道燃《气企业?。拒绝:向其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七)【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
《 (八)聘!用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加气、运《行、维?护,和抢修作《业;
》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体—系对气瓶充装、【配送全过《程进行管理记录【充装、储存、—配送及用户等相【关信息?。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为不合—格、超过检验期【限、未抽取真—空的:初次使用的钢—瓶充装?燃气;
【 《(二)改变钢—。瓶规定的充》装介质;
!。。 (三)—违规:排放: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残液;
! (四)向非企!业自有?钢瓶充装燃气;
! (五】)委托未取得危化】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钢瓶
— 第二十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从】事安装维修活动【;
《。 》(二)?聘,。用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
—。。 : , (三)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 :(四)安装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损】坏燃气?设施:。;
【 , (:二)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
《。 ?。 (三)非居民用!户以应?急燃气设施作为主气!源供:应设施?使用;
》 《 (四)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涂改瓶体标记【损坏瓶体及附件;】。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燃气;
】 : (六)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
!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过:户、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