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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使?用与器具管理—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 燃气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第?十三条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经营许!可由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经营许可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经营许—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到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第?十四:条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 (【二,)工商?营业执照;
—
》 (三)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 :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身《份证、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书—;
— ?(五)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 ?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和特】。种设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防雷检测报告】等资料;《
—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 (【八)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及经营方案材料等!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其灶—。前阀:门前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其灶前阀门和灶!前阀门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线、燃气燃烧器具】。。等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供免【费,服务
?
【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其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 ,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以【及安全检查等—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燃气—燃烧器具《与燃气?管道宜采《用硬连接《当采用软管连接时连!接长:度不应超《过2:米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不得穿越墙、顶【棚、地面、》窗和门
《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 (三)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四)在燃气—。工程:建,设费以?外收取开口》费、增容费》、纳网费《等额外费《用,;
【 (五)》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 (?六)管?道燃气企业拒—绝向其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 (七)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
【 (八)聘》用,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加】气、运行《、维护和抢》修作业;《
:。 》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体系对《气瓶充装、配送全过!程进行管理记—录充装、储存、【配送及用户等相【关信:息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为不合!格、超过检验—期限、未抽取真空】的初次?使,用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改变钢瓶规定!的充装?介,质;
》 (三)违!规排放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残液;
! (四)》向,非企业自有钢—瓶充装燃气;
【
《。 (五)委【托未取得危化—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钢瓶》
,。
, 第二十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从【事安装维修活动【;
《 》。(二)聘用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
《。 : (三)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 ? (四)安》。装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损坏燃气设施;
!
【。(二)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
— (三)非】居民用户以应急燃气!设施作为主气源供】。应设施使《用;
《 , (—。四)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涂改瓶体标!记损坏瓶体及附件;!
?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燃—。气;
》 : (《六)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过户《、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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