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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使用与】器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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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燃,气,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经营许】可由: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经营许可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经营:许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到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身》份证、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书;
》 《 (五)》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 ,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和》特种设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防雷检测报》告等资?料;
— :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 》(八)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 (》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及经营方案材料等!
: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其灶?前阀门?前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其灶前】阀门和灶前阀—门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线》、燃气燃烧器—具等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供免费服务
】
— 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其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以及安全检查等
!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燃气燃!烧器:具,与燃气管道宜采【用硬:连接当采用》软管连接时》连接长度不应超过】2米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不得穿越墙、!顶棚、地面、窗和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 (三)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 (四《)在燃气工程建【。设费以外收取开【口,费、增容费、—。纳网费等额外—费用;
— : (五)—。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六)管道燃气【企,。业拒:绝向其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 (》七)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
?
》。 (八《)聘用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加气《、运:行、维护和》抢修:作,业;
【。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体系对】气瓶充装、配送全过!程进行管《理记:录充装、储存—、配送及用户等相】。关信息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为不—合格:、超过?检验期限、未抽取】真空的初次使用的钢!。瓶充装燃《气;
】 (二)》改,变钢瓶规定的充装介!质;
— (》三)违规排放—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残—。液;
! (四)向非—企业自有钢瓶充【装燃气;
— , (—五)委托未取得危】化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钢瓶!
第二十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从事—安装维修活》动;
?
(二!。)聘用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
—。。。 《 (三《)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
, , : (四)—安装:。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
?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损坏:燃气设施;
】 (二)】。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
【 (三)非居民!用户:以应急燃《气设:施作为主《气源:供应设施使用;
! (四)!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涂改】瓶,体标记损坏瓶体及】附件;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燃气;
—
》。 (六《)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过户【、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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