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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使用与】器具管理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 燃气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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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经营许—可由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经营许》可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经营许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到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第?十,四,条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 (:二):。工商营业执照;
】
【(三)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 , :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身》份证、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书;
】 ?(,五)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 :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和特种设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防雷检测报》告等资?料;
【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 ,(八)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 (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及经营方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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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其《灶,前阀门前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其灶—前阀门和《灶前:。。。阀门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线、燃气燃烧【器具等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供免费服—务
》 《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其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以及?安全检?查,等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燃气?燃烧器具与燃气【管道宜采《用硬连?接当采用《软,管连接时连接长度】不应:超过2米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不得穿越墙、顶!棚、地面、》窗和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四)在燃【气工程建《设费以外收》取开口费、增容费、!。纳,网费:等额外费《用;
— (》五)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六)管道燃气—企,业拒绝向其》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 , 》(七)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
!
? ? (八)聘用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加气、运行—、维护和抢》修作业;
【 ,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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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体系对—。气,。瓶,充装、配送全过程】进行管理记录充装】、,储存、配送及用户等!相关信息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为不?合格、?超过检验期限、未抽!取真:空的初次使用的钢瓶!。充装燃气;》
《 《(二)改变钢瓶规】定的:充装介质;
! (三)违规!排放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残液;
【
《 (四)向【非企业自有钢—瓶充:装燃气?。;,
— (五《)委托未《取得危化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钢瓶!
第二十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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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从》事安装?维修活动《;
》 (二)【聘用: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
! (三)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四:)安装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
】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损坏燃气《。设施:;
《。 (二【。)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
【
(】三)非居《民用户以应急—燃气:设施作为《主气源供应设—施使用;
— : (四)【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涂—改瓶体标记损—坏瓶体及附件;【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燃气;《
— :(,六)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过》户、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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