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编制!。全市的?燃气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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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燃气《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当征:求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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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
: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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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已批准的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区域?内除:特许经营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服务本【特许经?营区域?。。的供气、储气设施已!建成:的停止使《用,
第十》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物、道】路、绿?地等的损坏部—分恢复原状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确定燃气应急!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完善【燃气供应《应急措施根据需要】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确保燃气应急资】源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设施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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