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建标库

第八章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

第五十三条 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按附表10规定控制。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五部分组成。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道
    城市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的设置应符合附表10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非机动车道
    各城区应逐步建立独立的非机动车道路系统,以完善城市的交通体系;非机动车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一般规定:当非机动车道设置于机动车道两侧时,单侧宽度不少于3.5米;当非机动车道单独设置时,宽度不少于5米。
   (二)区域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
    市中心区、商业区5.5米
    一般地区3.5米
    工业区3.5米

第五十六条 人行道
    人行道设置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
    市中心区、商业区、交通枢纽地段5米
    一般地区3米 工业区3米

第五十七条 分隔带
    分隔带分为中间分隔带、机非分隔带、人车分隔带三种,需要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不低于3米。
    机非、人车分隔带最低不小于1.5米,城市出入口通道及公交线路集中的主干道上机非分隔带不宜低于3米。

第五十八条 绿化带
    城市道路用地中,一般应在人行道外侧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设置时,其最小宽度为3米。

第五十九条 为保证城市交通的畅通和安全,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干路 20--30米    次于路12-16米    支 路 10-12米
    两条不同等级的道路交叉,其转弯半径按等级高的道路确定。行车最小转弯半径9米。

第六十条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应不小于150米,同时应满足消防要求。

第六十一条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度;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第六十二条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x 12米的回车场地。

第六十三条 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纵坡应不大于3%, 坡道总长度不得超过100米。

第六十四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规定如下:
   (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表13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 全市或全区性集会、纪念、生活游览广场和交通广场面积计入道路广场面积,其用地面积标准由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主要设置于市中心、商业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处。
    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宜设在主干路上,亦可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交叉口距离按附表11的规定执行。
    表11 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米)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
       相交道路性质
建筑基础所临道路性质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小区路

主干路

100

75

50

40

次干路

75

50

50

40

支路

50

40

40

40

小区路

4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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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规定,配建指标应符合附表12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露天停车位须在总图中表示,且必须首先确保庭院绿化用地。停车场(库)须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表12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

类别

单位

指标

备注

机动车

自行车

01

一类住宅

车位/户

1.0

2.0

 

02

二类住宅

车位/户

0.5

2.0

 

03

三类住宅

车位/户

0.05

2.0

 

04

市属行政办公

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4.0

 

05

非市属行政办公

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

0.4

6.0

 

06

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

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5.0

 

07

文化活动中心

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08

会议室、礼堂

车位/百座

4.0

30

 

09

剧场、市级电影院

车位/百座

4.0

20

 

10

一般电影院

车位/百座

1.0

15

 

11

大型体育场

车位/百座

4.0

20

 

12

中小型体育场

车位/百座

2.0

30

 

13

大中专院校

车位/百学生

0.7

20

 

14

中学

车位/百学生

0.3

70

 

15

小学

车位/百学生

0.3

10

 

16

市、区级综合医院

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

2.0

2.0

 

17

其它医院、诊疗所

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

0.3

1.5

 

18

疗养院

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

2.0

1.0

 

19

商场

车位/百平方米营业面积

1.0

5.0

 

20

农贸市场

车位/百平方米营业面积

0.3

8.0

 

21

饭店、酒家

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

2.5

4.0

 

22

高中档宾馆

车位/客房

0.2

 

 

23

普通宾馆(招待所)

车位/客房

0.1

 

 

24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4.0

8.0

 

25

长途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2.0

8.0

 

26

公交枢纽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1.0

20

 

27

旅游区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3.0

10

 

28

城市公园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6.0

100

 


第七十条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50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的方式。

第七十一条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当设两个出入口有困难时,可改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9米。

第七十二条 停车位面积按下列数值取用:
    小汽车露天停车场  25一30平方米/车位
    小汽车室内停车库  30一35平方米/车位
    小汽车路边停车带  16--20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露天停车场  1.5--1.8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室内停车场  1.8--2.0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路边停车带  1.0--1.2平方米/车位

第七十三条 各类机动车辆与小汽车停车位的换算系数为:微型汽车0.7,中型汽车2.0,普通汽车2.5,铰接车3.5。

第七十四条 建筑用地机动车出入口一般不直接开向城市交通性主干道,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70米;
   (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
   (六)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
   (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用地出入道路坡宽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