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城市景观设计
第七十五条 城市景观是指城市空间中由地形、植物、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小品、灯饰、广告等组成的各种物理形态的表现。
城市景观设计的基本要求是:满足人居民在绿化空间上的需求;使城市土地得到合理利用;保护和提高自然景观在城市中的质量;保护和提高城市传统的风貌特色;探索现有和新建的各区段空间之间的最佳关系。
城市景观设计贯穿城市设计的各个阶段,符从并服务于城市设计。
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河道两侧及城市各类广场、城市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交叉口周围建设用地应当进行城市设计,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绿地(水系)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一般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 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围栏的高度一般为1.6米,最高不得超过1.8米。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锅炉、烟囱、垃圾道等不得临街布置,其太阳能、空调主机、厕所、厨房等应尽量避免临街布置。
第七十六条 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河道两侧建筑,以及附加在上面的招牌、广告、张贴物、悬挂物和照明等是展现城市风彩的风景线,应当体现城市特色,其街景必须进行整体的设计。 沿街建筑的建筑风格、形式及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开合、进退有序,立面富于变化。
第七十七条 城市各类广场、城市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交叉口周围建筑、小品及绿化是城市景观的高潮点,对空间的比例尺度、建筑风格和形式、外部空间环境的烘托等必须进行统一设计,提高文化品味。
第七十八条 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的新建项目,其夜景灯饰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提倡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夜景灯饰技术规范设置具有自己特色的城市夜景灯饰,商场、店堂、办公楼、写字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设“内光外透”灯饰。
第七十九条 城市夜景灯饰环境规划设计应遵守下列基本要求和原则:
(一)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各类夜景灯饰照明设计;
(二)城市夜景灯饰的照度或亮度水平、照明光源、灯具和电气控制设备与系统应严格按有关标准规范设计、施工、调试和验收。
(三)城市夜景灯饰设计应创造与本中心区相适应的夜景,并在城市中形成特色,具有可识别性,使人很容易判断出本区的属性;
(四)城市夜景灯饰应做到被照对象与周围环境的亮度与色彩与周围环境既有区别,又和谐统一。
商业集中区及城市广场,鼓励运用人工光的抑扬、隐现、虚实动静以及控制投光角度和范围,以建立光的构图秩序、节奏等手法,渲染空间的变幻效果,改善空间比例,限定空间领域,强调趣味中心,增加空间层次,明确空间导向。
(五)见光不见灯,布灯时尽量避开人的视线,不要让人直接看到灯或灯具,无法避免时,对支架、立柱的外形、高低、色彩应和被照物协调一致。
(六)节资节电、防止光污染。
第八十条 以下地区或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灯饰:
(一)城市桥梁、港口、汽(火)车站、机场、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干道及部分商业密集的次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
(三)繁华窗口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灯饰的其他地区或建(构)筑物。
设置城市夜景灯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内容合法、健康;
(二)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
(三)字型规范,书写工整,有条件的要加用相应的外文;
(四)规格比例要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避免和减少光污染;
(六)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第八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除应符合《东营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城市道路及商业集中区的广告应当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二)新建商业建筑必须预留广告位置,与建筑方案一同报审,如不进行报审的,不得另行设置。
(三)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配置灯光,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配置霓虹灯设施。
(四)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
(五)广告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离范围内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