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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建》筑绿地 【第四十六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须满足表《9对绿地率的要求】 ,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两侧要各留出1【0-3?0,米的绿化带次干【道两侧?要,各留出10-20米!的绿化带生活性【主次干道及商业密】集,区可不设绿化带按绿!化带或面《积集中设置街头【绿地或小游园 !  :   生活性干【。道及商业密集区【与不将绿《地建筑退线按表6】。执行主次干道集中设!置,街头两侧绿地属【城市公共绿地范畴】不列入?用地平衡范围 】。 第四十!八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间?。距内的零星》绿地  【  : 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见,附录C之C9 】 ,   表《7 绿地率一】览表 ! : 】 项目类别【 ? —代号 】 绿地》率 ? ! — 《工业 — M ! , ≥20】% 《 , 】 【 , 仓储? — W 】 ≥—20% 《 》 , — : : 行》政办公 】 C1— 】 ,≥,35% 【 《 — , , 商—业、:金融 — C2 】 ?。 ≥2【0% ? — — : 文【化娱乐 【 》C3 》。。 ≥4】。0% — 】。 — , 体育 —。。。 — C4 【 ≥3【5%: —。 【 ? , 医疗卫生】。 《 ? C?5 》 ≥—40:。% ! : 》。 —教育科研设》计 》 《 C:6 》 ≥—35% 《 , ? ! 【一类居住用地— !R1 !。。 ≥40% 【 】 , 】 : 二类居住用地 】 — R?2 》 》。≥35% 】 》 , 【 第四《十九条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它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 : 第五十条 在居!住,用地内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信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8的规定【  ?   表8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 ! — 《 , 》 ,。 集中公共—绿地名称 【 最小】规模(?公顷) — —要求 ! : , ? 》 居住》区中心绿地 【。。 , , , , 1《0 : ? 可—以有绿篱或通透【分隔 ! !。 : 小区中心绿】地 】。 2 ! 开放》式 】 《 ! ,组团: ! 中心绿地 ! ? 0.2 !。 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规定建筑间路范围】外 ! 《 ?。 ? 块状、—带状公共绿地 【 ? , , 0《.04 【 》宽度不小于8—米 《 : : — 第五十!一条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第!。五,十二条 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地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屋面》地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长度不得小于2】0米)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际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指标《应单独?说明 ?。     【垂直:。绿化按地载面积的3!倍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载绿》化,。按,公式F=K·M折算!成绿地面积 】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  《   K《有效系数(见—表9)?     —M屋面地载绿化面积!   《  表9 屋面!。地,载绿化有《效系数一《览表 —。 — ,。 【。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m?) ! 有效系数 【 — 《 ? H≤】1.5? !1.0 — 》 【 , ? 1.5<H≤】5.0? !。0.8 【 , 》 》 , 《 5.0<》H≤12.0 !。 , 0.【5 : : 《 ? !。 12.0—<H:≤18.0 【 》 0.3 — : , 《 ! H》<18.0 ! 0.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