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建》筑绿地
【第四十六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须满足表《9对绿地率的要求】
,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两侧要各留出1【0-3?0,米的绿化带次干【道两侧?要,各留出10-20米!的绿化带生活性【主次干道及商业密】集,区可不设绿化带按绿!化带或面《积集中设置街头【绿地或小游园
! : 生活性干【。道及商业密集区【与不将绿《地建筑退线按表6】。执行主次干道集中设!置,街头两侧绿地属【城市公共绿地范畴】不列入?用地平衡范围
】。
第四十!八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间?。距内的零星》绿地
【 : 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见,附录C之C9
】 , 表《7 绿地率一】览表
!
:
】 项目类别【
? —代号
】 绿地》率
?
!
— 《工业
— M
! , ≥20】%
《 ,
】
【 , 仓储?
— W
】 ≥—20% 《
》 ,
—
: : 行》政办公
】 C1—
】 ,≥,35%
【
《
—
, , 商—业、:金融
— C2 】
?。 ≥2【0% ?
—
—
: 文【化娱乐
【 》C3
》。。 ≥4】。0%
—
】。
— , 体育
—。。。
— C4
【 ≥3【5%:
—。
【
? , 医疗卫生】。
《 ? C?5
》 ≥—40:。%
!
:
》。 —教育科研设》计
》 《 C:6
》 ≥—35% 《
,
?
!
【一类居住用地—
!R1
!。。 ≥40% 【
】 ,
】 : 二类居住用地 】
— R?2
》 》。≥35%
】
》 ,
【 第四《十九条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它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
:
第五十条 在居!住,用地内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信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8的规定【
? 表8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
!
—
《 ,
》 ,。 集中公共—绿地名称
【 最小】规模(?公顷)
— —要求
!
: , ?
》 居住》区中心绿地
【。。
, , , , 1《0 :
? 可—以有绿篱或通透【分隔
!
!。 : 小区中心绿】地
】。 2
! 开放》式
】
《
! ,组团:
! 中心绿地
! ? 0.2
!。 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规定建筑间路范围】外
!
《
?。 ? 块状、—带状公共绿地 【
? , , 0《.04
【 》宽度不小于8—米
《 : :
—
第五十!一条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第!。五,十二条 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地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屋面》地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长度不得小于2】0米)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际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指标《应单独?说明
?。
【垂直:。绿化按地载面积的3!倍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载绿》化,。按,公式F=K·M折算!成绿地面积
】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
《 K《有效系数(见—表9)?
—M屋面地载绿化面积!
《 表9 屋面!。地,载绿化有《效系数一《览表
—。
— ,。
【。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m?)
! 有效系数
【
—
《
? H≤】1.5?
!1.0
—
》
【 , ? 1.5<H≤】5.0?
!。0.8
【 ,
》
》 , 《 5.0<》H≤12.0
!。 , 0.【5 :
: 《
?
!。 12.0—<H:≤18.0
【
》 0.3 —
: ,
《
! H》<18.0
! 0.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