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筑绿地
第四十六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须满足表9对绿地率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两侧要各留出10-30米的绿化带,次干道两侧要各留出10-20米的绿化带。生活性主次干道及商业密集区可不设绿化带,按绿化带或面积集中设置街头绿地或小游园。
生活性干道及商业密集区与不将绿地建筑退线按表6执行,主次干道集中设置街头,两侧绿地属城市公共绿地范畴不列入用地平衡范围。
第四十八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间距内的零星绿地。
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见附录C之C9。
表7 绿地率一览表
项目类别 |
代号 |
绿地率 |
工业 |
M |
≥20% |
仓储 |
W |
≥20% |
行政办公 |
C1 |
≥35% |
商业、金融 |
C2 |
≥20% |
文化娱乐 |
C3 |
≥40% |
体育 |
C4 |
≥35% |
医疗卫生 |
C5 |
≥40% |
教育科研设计 |
C6 |
≥35% |
一类居住用地 |
R1 |
≥40% |
二类居住用地 |
R2 |
≥35% |
第四十九条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它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第五十条 在居住用地内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信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
集中公共绿地名称 |
最小规模(公顷) |
要求 |
居住区中心绿地 |
10 |
可以有绿篱或通透分隔 |
小区中心绿地 |
2 |
开放式 |
组团 |
0.2 |
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规定建筑间路范围外 |
块状、带状公共绿地 |
0.04 |
宽度不小于8米 |
第五十一条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第五十二条 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地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屋面地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长度不得小于20米)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际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指标应单独说明。
垂直绿化按地载面积的3倍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载绿化按公式F=K·M折算成绿地面积。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
K——有效系数(见表9)
M——屋面地载绿化面积
表9 屋面地载绿化有效系数一览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m) |
有效系数 |
H≤1.5 |
1.0 |
1.5<H≤5.0 |
0.8 |
5.0<H≤12.0 |
0.5 |
12.0<H≤18.0 |
0.3 |
H<18.0 |
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