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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建,。筑高度
《
第四十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第四十一—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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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四十三条】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界:定
》 ?。 1:、无电梯的住宅 !不应超过六》。层
】 ,2,、中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五层;【
? 3、【小,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四层;
! 4、幼儿园】、托:儿所 不得超过】三层
【
, 第四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各即H≤【W+S但《不得小于表6的规定!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8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处的非《居住建筑高度不得低!于五层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00m2
! ?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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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沿路性?质
】 主干路
! 》次干:路
—。 : 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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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小《层数 ?
《 : 4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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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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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 建筑物直接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 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按照东营市中心城】整体城市《设计“一《带,两轴”鼓励建—设高层超高层建筑】次,高区西二路、云【。门山路、东三—。路、经济开发区【高度控制在》70米?内其余?地区高度《控制在50米内“一!带两轴?”范围内在容—积率计算时不包【括超高层建筑10】0以上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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