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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章 建》筑高度 《 第四十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第,四十一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第四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四十三》条 :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界《。。。。定  —   1《、无:电梯的住宅 — 不应超《过六层 —     》2、中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五层; 【   ? 3、小《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四层; —    — 4、幼儿园、托儿!所 不得超—。过三层 ! 第四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各—即H≤W+》S但不得小于表6】的规定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8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处》的非居?住,建,筑高度不得低于【五层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00m2  ! ,  表6 ! ! 沿【路性:质 》。 《 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 【 】 ? — 最?小层数?。 》 , , 4 — 3【 !2 》 ?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  建筑《物直:。接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 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 按照东《营市中心城整体【城市设计“一带两轴!。”鼓励建设高层【超高层?建筑次高区西—二,路、云门《山路:、东三?路、经济开》发区高度《控制在70米—内其余地区高度控制!在50米内“—一带两轴”范围内在!容积率计《算时不包括超高层建!。筑,100以上建筑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