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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建【。筑退让 《 第《二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建《筑退让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界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 , — 第二十九条— 沿建筑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 : ,   (一)界【外是居?住,建筑或科《。。、教、文《、建筑的须》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界外是《其它建筑《的,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二)界外是非建筑用!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2:米 !第三十?条 : 相邻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退让《按,以下:规,定控制 《 :。    (》一)相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各退到相互间距的二!分之一   ! (二)不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当层】数低的在南侧—双方:各退其间《距的一半;当层【数高的在《南侧时按建筑高度】比例:分摊其间距 !   (三)不同层!数的建筑侧面之间的!距离按其高度比例分!摊但应满足最小【界距离 ! 第三十》一条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5【。倍且其最小》值为:5米 》 《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应符【合表4的控制指标外!还应符合第》六章:。有关规定 》 :   ? , 建筑高度大—于90?米的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表4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 《 :。 《 》 — ,。  》 : 主干路》。 ! L≥40 ! 次干路!。 《。 3】0≥L≥25 】 , 支【。路 ? !20≥L《≥25 】 ,。 《 】 , 多?。、,。。。低层建筑 — —。 H<2—4 【 ?≥20? 》 , ≥《15 【 ≥1—0 《 ? , — 【 高层建筑 — : 【 60>H》≥,24 【 ≥30 ! ≥2!0, ? ? ≥15 【 】 】 高层建筑 !。 ? 《 : H≥60 【 《 ≥40 ! ≥【20 ! ≥?20 ? 《 ? 《。   》  注(1)高层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裙【房低于?24米) 》  《       (】。2)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指标—使用时根据层数及性!质选用适当值 ! 第三十】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4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 】   》 (一)在旧城区】。、城市中心区—。按此标准控制确【有困难的 】   (二)—传统建?筑街道两《侧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   》 (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 :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6的规定》下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 :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投影和附【属,设施等构件》不得逾越建筑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 第三十七条 ! 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用地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用地?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小于5米】 】 , 第三十《八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0米的距离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九条《 , 建:筑物退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及电?力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5的要求 【   《。。  表5 —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米【) : 】 : !电压等级《 !一般地?区 : , ? 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 【 ? 》 《 ? 10K【V ? ? : :5, : — 3.5 】 — 《 【35:KV ? , : 1—0 ! 7.5《 《 《 【 ? 110—KV 】 12》 : : 1—2 【 【 》 ,。 220K—V 》 15【 》。 15—。 : — ? 】 50《0KV 】 20 ! 2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