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退让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界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 》 , :。 第二十—九条 《沿建筑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 ,  ?  (一)界外是】居住建?筑或科、教》、文、建《筑,的须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界?外,是其它建筑的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二)界外是】。。非建筑用《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2:米 : 【第三十?条 : 相邻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退让按以下—规定控制  !  :(一)?相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各退到相互间距的】二分之一 】   (二)不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当层数低!的,在南侧?双方各退其》间距的一半;—当层数?高,的在南侧时按—建筑高?度比例分摊》其间距 —    (三—)不同层数的建【筑侧面之间的距离】按其高度比例—分摊但应《。满足最小界距离 】 第三!十一条 《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5倍且其最小值为5!米, 》 第三十二条 !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应符—。合表4的控制指【标外还应符合第六章!有,关规定 《 ?    建筑高度】大于90米的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表4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 】 , 》   ! : 主》干路 — — L:。≥40 【 次干路】 】 30》。≥L≥2《5 ? 支路! 】。 20》≥,L,。≥25 【。 》 】 : 多?、低层建筑》 ! , H<24》 ? 《 ≥20》 【 ≥15 【 》 ≥10 】 — — 高层】建筑 ! 60>H≥!24 》 —≥30 — : 《。≥,20 — ≥1【5 【。 《 , ,。 【 高层《建筑 】 《 H≥60 【 — ≥:40: 》 ≥20 】 》 : ≥:2,0 ! 《 : ,    注(1)】高层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裙房低!于24米《)    】     》(2)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指—标使用?。时根据层数及—性质选用适》当值 》。 : 第三十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4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 第三十四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 ?    》。(一)在旧城区【。、城市中心区—按此标准控制确有困!。难的   】 (二?)传统建筑》街道两侧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 (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 】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6】的规定下《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投》影,和附属设施等—。构件不得逾越—建筑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用地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用地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小于5米 — : 《 第三十八—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0米的?距离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退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及电力》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5?。的要求  】   表5 【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米) 】 !。 : 电【。压等级 ! , 一般地区 【 : : ? 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 《 ! 】 10KV 【 : ? 5? 】 3.5 — 【 , 】 35KV 】。 【 10? — : 7.?5, ? 】 【 110KV】 — ?12 ?。 【 12 》。 — 】 220K!V 【 : ,15 — : 1《5 》 : 》。 】。 5?00KV 【 》 20 】 2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