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五章 建【。筑退让
《
第《二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建《筑退让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界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
,
— 第二十九条— 沿建筑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
: , (一)界【外是居?住,建筑或科《。。、教、文《、建筑的须》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界外是《其它建筑《的,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二)界外是非建筑用!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2:米
!第三十?条 : 相邻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退让《按,以下:规,定控制
《
:。 (》一)相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各退到相互间距的二!分之一
! (二)不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当层】数低的在南侧—双方:各退其间《距的一半;当层【数高的在《南侧时按建筑高度】比例:分摊其间距
! (三)不同层!数的建筑侧面之间的!距离按其高度比例分!摊但应满足最小【界距离
! 第三十》一条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5【。倍且其最小》值为:5米
》
《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应符【合表4的控制指标外!还应符合第》六章:。有关规定
》
: ? , 建筑高度大—于90?米的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表4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
《
:。
《
》
— ,。
》 : 主干路》。
! L≥40
! 次干路!。
《。 3】0≥L≥25
】
, 支【。路
?
!20≥L《≥25
】 ,。
《
】 , 多?。、,。。。低层建筑
—
—。 H<2—4
【 ?≥20?
》 , ≥《15
【 ≥1—0
《 ? ,
—
【 高层建筑 —
: 【 60>H》≥,24
【 ≥30
!
≥2!0,
? ? ≥15 【
】
】 高层建筑 !。
? 《 : H≥60
【
《 ≥40
! ≥【20
! ≥?20 ?
《
?
《。
》 注(1)高层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裙【房低于?24米)
》
《 (】。2)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指标—使用时根据层数及性!质选用适当值
!
第三十】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4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
】
》 (一)在旧城区】。、城市中心区—。按此标准控制确【有困难的
】 (二)—传统建?筑街道两《侧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
》 (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
: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6的规定》下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
: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投影和附【属,设施等构件》不得逾越建筑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
第三十七条 ! 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用地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用地?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小于5米】
】 , 第三十《八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0米的距离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九条《 , 建:筑物退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及电?力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5的要求
【 《。。 表5 —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米【)
:
】 :
!电压等级《
!一般地?区 :
,
? 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
【
?
》
《
? 10K【V
?
? : :5,
:
— 3.5
】
—
《
【35:KV ?
,
: 1—0
! 7.5《
《
《
【 ? 110—KV
】 12》
:
: 1—2
【
【
》 ,。 220K—V
》 15【
》。 15—。
:
—
?
】 50《0KV
】 20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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