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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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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十九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新建住!宅建筑按照应按下】列规定执行插建【。。建筑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已经建成【住宅建?筑不再考虑日照影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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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在最》不利于?日,照情况下《其间距在旧区—改造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6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8【。2倍
— 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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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区建设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论是否》满足日照要》求均不?得小于?18米?
】 》二、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即不平《行也不垂直的布【置、点式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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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除按规划划定的】。一类住宅用地、【已有的干休所改【造和村镇建设—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低层居《住建:筑新建建筑与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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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南北朝向的!中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7-9层)与!北侧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应不】小于: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6倍新区—。应不小于1.82】倍同时应满足—日照时间要求;其它!方,式布置时按第十【六条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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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10层以上—含10层)与低【层、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至少》一个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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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座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不小于36米【。新区不?小于45《米;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结合周围环境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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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有:错位遮挡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物高度的【0.8?倍并小于24—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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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不大于18米时【其,山墙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18米时按平行!布置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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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新《区应不小于1—.0倍且不小于45!米;:朝向为东《西的旧区应不小【于0.6《倍新区应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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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新区不少于》2小时;旧区应保证!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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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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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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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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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5倍且不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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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20《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8米
! (五)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5: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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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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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南临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防震、管线!敷设:、视:。线干:。扰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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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建,筑的侧?间距按GB5010!8-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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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宜再建设任何其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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