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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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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新建住宅建筑【按照应按下列规定执!行插建建筑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已?经建:成住宅建《筑不再考虑》日照影响《问题
!。 一、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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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在《最不利于日照情况下!。其间距在旧区—改造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6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82倍【
— 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
【 新区建】设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论?。是否:满足日照要求均不】得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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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即不平行【也不垂直的布置、】点式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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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除—按规划?划定的一类住—宅用地?、已:有的干休所改造和】村镇建设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低》层居:住建:筑新建建筑与—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的》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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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南》北朝:向的中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7-9层)与北侧!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应不小于【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6《倍,新区应不小》于1.82》倍,同,时应:满足日照时间要求】;其它方式布—。置时:按第十六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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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1》0层以上含10【层)与低层、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至少】。一,个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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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座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不—小,于36米《新,区不小于45—米;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结合周围—环境: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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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有错位遮】挡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物高度的0!.8倍并《小于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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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不大于1》。8米时其山墙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18【米时按平行布置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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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新区应不小》于1.0倍且不小】于4:5米;朝《向为东西的旧区应】不,小于0.6》倍新区应《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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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新区不少于2!小时;?。。旧区应保证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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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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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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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4?。米, ,
— ?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5倍且不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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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20》。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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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5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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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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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南《临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防震、?管线敷设、视—线干扰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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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建筑的《侧,间距按GB5—0108-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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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宜再建设!任何其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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