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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在东营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是》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
》。 , , 按照》“围水造山围—绿造:山”原则鼓励小【高,层建设其指标—按照高层多层—比例分别计算控制】建,筑总量规《划高:层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按?表2执行
【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2》执行
表!。2 ? 中心城《高层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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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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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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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建筑物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超过2.2—米,时计算建筑面—积但容积率》计算:时,不包括阁《楼、地下、半地【室面积沿城市—主次干道用地计算】时不包括沿》。路1030米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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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庆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
【 中小学义务教育】用地指标《按照小学《人,均5地30平方米】中学人均3》。5,平方米入率为—服务人口的》。15%
! :第十六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百分?。之五十?
: 表3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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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
! 每:。提供1m2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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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公式见!附录C之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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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单【独建设的最》小基地?面积低?层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多层不得小于500!平方米高层》不,得小2000平【方米尚城《市主次干路的—多层建筑基地面【积,不得小1000【平方米
— 大于最小【基地面?积小于1公顷地【块各项指标可按城市!支路或小区次要道】路封闭的完整—地块统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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