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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 《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表《1) 《 第六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分部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八条 《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划执行     !表1:。 ,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 :   《  续?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 ? 《    注▲—。 允:许建:设   — ○ 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 《  空 【不允许建设 【 《 第十条 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  :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1、—2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