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营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 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东营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未有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