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基 坑
5.4.2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各构(建)筑物、管线和机械、设备等共同构成污水处理系统,各自功能不同,但又互相连接,对其位置、高程、尺寸的要求高,因此应在基坑开挖前对构(建)筑物及各种管线的轴线、位置、标高、几何尺寸等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基坑开挖断面、位置和基底标高符合设计要求。应由承包人测量,再由监理工程师核验,必要时请设计单位或业主复测认可后方可施工。土方开挖前,应查明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构(建)筑物、给水、排水、电缆、燃气及热力等地下设施情况,并采取措施保证其使用安全,防止盲目开挖造成对构(建)筑物和管线的破坏。
5.4.3 基坑开挖施工,排水降水是保证地基承载力及强度和坑底、坑壁稳定的重要工序,也是保证地基、基础施工质量和保护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关键。施工排、降水系统设计时,应对邻近构(建)筑物、管线及各种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防,采取可靠的措施。降水系统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试运转;正常运作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的水位;基坑内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井,排水沟坡度宜控制在1‰~2‰。明沟排水的设置,应保证基坑边坡的稳定和地基不被扰动,排水坑宜布置在构(建)筑物的基础范围以外,且不得影响基础的开挖和构(建)筑物的施工。有承压水影响的应进行专项降排水设计。井点管拔出时,应对井孔回填密实。如果施工中发现涌水、流砂、管涌现象,应立即停止开挖,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后方能继续开挖。
5.4.4 土方开挖一般应遵循分层、分段、对称、均衡、适时的原则进行,确因工作面影响,也应以保证边坡的稳定为前提,可以分台阶或分段开挖;在开挖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土质和岩层走向的变化,若发现弱于设计要求时,或岩层走向有顺坡情况,应立即通知设计调整或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土方坍塌。当出现土方坍塌迹象时,应设置观测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基坑支护常用的有钢板桩、土钉墙、型钢水泥土搅拌墙、钻孔灌注桩挡墙等。
5.4.5 基坑采用何种开挖方式以及何时进行开挖作业、如何开挖等,需要结合场地条件、桩基种类、场地水文气象条件等综合确定。根据开挖面下土质的形状,限制每层开挖厚度,不得造成基础桩偏位以及破坏桩体。
5.4.7 地基被超挖或扰动,影响其均匀性。基坑开挖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用砂砾石填补并夯实。在重要部位超挖时,可用低强度等级混凝土填补。
5.4.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基坑开挖是大面积的卸载过程,将引起基坑周边土体应力场变化及地面沉降。基坑周边荷载会增加基坑边土体的侧向压力,增大滑动力矩,降低支护体系的安全度。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在基坑周围堆土,形成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超载。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包含的单体构(建)筑物非常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许多邻近的单体构筑物同时施工,如果不加以强制规定,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及邻近建筑堆放的现象会经常出现,给基坑、建筑及人员的安全带来很大的风险。
基坑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图纸中明确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允许荷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日常巡检中应予以关注,并在巡检记录中进行相应的描述。
5.4.10 为了保证开挖施工过程中基坑和支护结构及周边已有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在施工期间应按监测方案的要求建立基坑监测系统和埋设监测点,并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反馈信息,进行信息化施工。
5.4.11 回填前应将基坑内杂物、建筑垃圾清除,并将积水排除;回填应均匀、分层压实;雨期应经常检验回填土的含水量,随填、随压,防止松土淋雨,雨天不宜填土;冬期在道路或管道通过的部位不得回填冻土。回填料每层铺筑厚度和压实遍数应根据回填料的性能、压实系数和机具性能确定,一般铺筑厚度应小于压实机械压实的作用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