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21-2017 建标库

11.3  环境保护

11.3.1  运送土方、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设备等,不得污染或损坏交通设施。

11.3.2  应回收有毒有害废弃物,施工现场不得焚烧各类废弃物。

11.3.3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废水不得随意排放和倾倒,应设置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临时存储设施,且存储中不得发生堵塞、渗漏、溢出等现象。

11.3.4  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存放,不可再利用的应及时清运。

11.3.5  生活垃圾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并应及时清运。

11.3.6  土方施工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应小于1.5m,且不应扩散到厂区外;结构、安装、装饰施工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应小于0.5m;现场非作业区目测应无扬尘。

11.3.7  现场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的有关规定;在禁令时间内应停止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11.3.8  应采取避免或减少光污染的措施。

11.3.9  施工现场废水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

11.3.10  基坑工程等降水时,应采取减少抽取地下水的措施;降排出的地下水宜进行有效利用。

11.3.11  在缺水地区、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地区或降排水抽水量大于50万m3时,应采取地下水回灌措施。

11.3.12  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材料应分开储存,并应采取隔离措施;使用中应做好余料、渗漏液的收集和处理。

11.3.13  施工过程中,土壤不得侵蚀、流失。

11.3.14  石材、陶瓷等建筑材料应具有放射性检测报告,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有关规定。

11.3.15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绿色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