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环境保护
11.3.1 运送土方、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设备等,不得污染或损坏交通设施。
11.3.2 应回收有毒有害废弃物,施工现场不得焚烧各类废弃物。
11.3.3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废水不得随意排放和倾倒,应设置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临时存储设施,且存储中不得发生堵塞、渗漏、溢出等现象。
11.3.4 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存放,不可再利用的应及时清运。
11.3.5 生活垃圾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并应及时清运。
11.3.6 土方施工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应小于1.5m,且不应扩散到厂区外;结构、安装、装饰施工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应小于0.5m;现场非作业区目测应无扬尘。
11.3.7 现场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的有关规定;在禁令时间内应停止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11.3.8 应采取避免或减少光污染的措施。
11.3.9 施工现场废水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
11.3.10 基坑工程等降水时,应采取减少抽取地下水的措施;降排出的地下水宜进行有效利用。
11.3.11 在缺水地区、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地区或降排水抽水量大于50万m3时,应采取地下水回灌措施。
11.3.12 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材料应分开储存,并应采取隔离措施;使用中应做好余料、渗漏液的收集和处理。
11.3.13 施工过程中,土壤不得侵蚀、流失。
11.3.14 石材、陶瓷等建筑材料应具有放射性检测报告,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有关规定。
11.3.15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绿色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