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21-2017 建标库

10.3      

10.3.1  道路工程所用材料,各结构层纵横向坡度、厚度、标高、密实度及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0.3.2  道路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污水处理厂已建好的地面和地下的工艺管线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厂区管线。

10.3.3  遇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10.3.4  城镇污水处理厂厂区道路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和《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