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功能性试验
9.3.1 功能性试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试验范围内的工艺管道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有关材料、设备资料应齐全;
2 应编制试验方案并应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同意,试验前应对有关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3 工艺管道各种支架已安装调整完毕,固定支架的混凝土应已达到设计强度且回填土及填充物已符合设计要求;
4 焊接工艺管道质量外观应检查合格,焊缝应经无损检验合格;
5 试验用的仪器仪表应已校验且精度、量程满足试验要求;
6 试验现场应已清理完毕,具备对试验管道和设备进行检查的条件。
9.3.2 给水工艺管道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9.3.3 排水、排泥工艺管道应进行闭水试验,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9.3.4 渠道应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9.3.5 压缩空气、沼气、氯气、臭气、氧气等工艺管道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的有关规定。
9.3.6 工艺管道与设备作为一个系统进行试验时,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