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六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居住—建筑(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表三执行非!居住建?筑配建?停车位按国家规范】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表,中各项指标》均为:下限)
表三
】
【。 《
《 类别
【
? 小型—汽车
】 (》。车位:/户)
【 非》。机,动车库
! (平方【米/:户)
》
】 ,
【 低层低密度住【宅 :
1!.2
【 ,
【
!
? 经济—实,用房、廉《租,房等
?
》 , ,0.3?
》 ?3.0
》
【
】 普通住宅 】。
,
— 0.8
! 3《.0
】
】。 ? 注表中的指—标为最低标准
第!六十:四条: 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 , ?25~3《0平方米/车—位;
》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 !。30~35》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 ? 16~20!平方米/车位—
》 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
,。 《 摩?托车停?车位 】3~3.6平方【米/车位《;
? 》 自行车停车位【 》 1.5《~1.8平方米【/车位
【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表!四)换算
! 表四 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
!
:
!
》 : 车型
— , ? 微型
— 小—型
!中型:
大!型
:
: 铰接
】
【
》
【。换算系数
! 《0.7
》 —1,.0
! 2.0
》
? 2.5
】
: 3.5】
,
, ?
? ,
!第,六,十五条 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30%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
《 :
第六十六】条, 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
第六十七条 !建筑基地应向—次干路?。、支路设置开—口不宜向主》干路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设置开口
】
第六【十八:条 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
—
第【六十九条 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
《
第七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 》(一)在《。城市中心区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
【
: (二—。)在城市外围地【区或交通相对—宽松的地《区,。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
(】三)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两侧重》要的公共建筑如商】厦、: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
【 (四》)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物流中心等城市!交通:设施:;,
(】五)在城市主、【次干路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
【 (六)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