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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绿地
第【。五十八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新建》多层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高层(含—中,高层)绿地》率,不得低于3》7%改建、扩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
? , (二《)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三)!公园绿地率不得低】于75%;游园绿地!率不得低于》65%?。园林:广场绿?地率不得低于—60%;
— (《。四):城市大型商业、市场!。、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根【据其功能要》求合理确《定
《
第五十九》条 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及垃圾处】理,厂应按相应的专业规!范要求设置卫生【防护:林带
【。 古树名《木周边宜留出不小于!。2,0米的保护绿地【
? 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有】。机地:组织水体、绿带景观!形成有滨水特—色的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
【
第?六十条 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
《 (?一)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人;》
(—。二)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不应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 , (三)《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
第六—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宜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
第六【十二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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