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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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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达到—。如,。下标准
— (一)新—建多层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高《层(含?中高层)《绿,地率不得低于37%!改建、扩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
! ,(二)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得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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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园绿地?率不:。得低于75》%,;游园绿地》率不得低于6—5%园林广》场绿:地率不?得低于?6,0%;
— (?四)城?市,大型商业《、市场、《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根据其功能要求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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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及!垃圾处理厂》应按相?应的专业规范要求设!置卫生防《护林带
》 古树—名木周边《。宜留出不《小于:20米?的保护绿地
【 : 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有—机地组织水体、【绿带景观形》成有:滨,。水特色的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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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
—(一)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人;
【 :(二)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不《应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 (三)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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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宜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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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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