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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绿地 】 第五十八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达到如下标准 】   ? (:。一)新建多》层,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高层《(,含中高层)绿—地率:不得低于37%改建!、扩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 【    (二)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得《低于35%; 【  :  (三)公园绿地!率,不得低于《75%;《游园绿地《率不得?低,于65%园林广场绿!地,率不得低于60【%; 《   (四)城【市大型商业、市场、!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根据其功能要求合】理确定 《 , 第五十》九条: 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及!垃,圾处理厂应》按相应的专业—规范:要求:设置卫?生防护林带   !  古树名》木周边宜留》出不小于20米的】保护绿地    ! 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有机地组织水体!、绿带景观形成【有滨:。水特色的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 第》六十条 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 :   (一)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人;《  ?  (二)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不应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 (三)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 【 第六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 《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宜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 】 第六十—二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