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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绿地 ! 第五十八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达到】如下标准  【  (一)新建多层!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高层(含—中,高层)?。绿地:率不得低于3—。7%:改建:、扩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   !。。 (二)《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得》低于35《%; 《 ,  (三)公园绿地!率,不,得低:于75%《。;游园绿地率—不得低于65%园林!。广场绿地《率不得低于》60%; —   (四)城【市大型商业》、市场、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根据—其功能要求》合理确定《 第五十九】条 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及垃圾处理厂【应按相应《的,。专业规范要求—设置卫生防护林带】     古树】名木周?边宜留出不》小于20米的保护绿!。地     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有机地组织水体、绿!带景观形成》有滨水特色》的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 第六十【。。条 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 —。   (一)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人; —    (二)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不应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 ,(三)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 】 第六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   》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宜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 《第六十二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