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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章 建筑景【观
第七【十一条 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通道、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库):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 第七十二条 】市区主?。。次,干路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主干路两侧》居住建筑立面宜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应设置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建筑:。的阳台?、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
!(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置;
》 (三《。)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必须统一设—置
第【七十三条 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单独设置锅炉【房、厨房间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 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环保、安【全,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 围墙宜》采用透?空式:设计
第【。七十四条 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
—第七十?五条 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
? (一)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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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公路
《
— ,快速路
《。
: 主—干路:。
】次干路
】 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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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
】。 ? 10%
—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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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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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
(!三):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
! ,
第七十】六条 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方便公众观赏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
【 : 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
!
? : 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
》 :第七十七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协:。调
【 (一?)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应小于3米;
】。
: ? (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
—。
(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 (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路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 (五)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应设置【广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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