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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章— 建筑?景观 《 第?七十一条 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通道、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库)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 :。 第七十【二条 ?市区主次干》路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主干路两侧居住】建筑立面宜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应设【置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建筑的阳《台、: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   — (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置:;    (【三)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必须统一】设置 第七!十三条 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单独》设置锅?炉房、厨房间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  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环保、安全】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 围墙宜《采用透空式》设计: 第七十四条! 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 — 第七十五条 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 !    (一—)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 【。。 ! , 对外公路【 —。 , 快速路 》 主】干路 【 : 次:干路 — ? 支路 ! 》 , , : 10% ! 【10% 》 40%! 】50% 【 80% 】 , , —  —  (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 】 ,   ? ,(三)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 】 【第七:。十六条 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方便公众观赏【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     】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    】 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 , 第七《十,七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协—调  — , (一)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应小《于3米; 】   (《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 《 : ,  (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 ?。  : ,(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路—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    (五)!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应设置广告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