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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建筑景观】
第七十一】条 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通道、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库)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第七十?二条 市区主次【干路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主干路两侧居住建】筑立面宜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应设《置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建:筑的阳台、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
》(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置;
— (三《)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必须统一设置【
第七【十,三,条 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单独设?。置锅炉房、》厨房间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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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环保!、安全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围墙宜!采,。用透:空,式设:计,
第七—十四条? 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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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
? , (一)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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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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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干《路
!次干路
— 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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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
《 (三)】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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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方便公众观赏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
— 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
?。 , : 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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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协调
— (一【)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应小—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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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
《 (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 : (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路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 ? (五)》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应!设置广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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