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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建》筑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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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通道】、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库)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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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市区主次干路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 (一)主干路】两侧居住建筑立面宜!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应设:置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建筑的阳台、—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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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置;》。
(三【)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必须【统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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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单独设置】。锅炉房、厨房—间,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 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环保、【安全: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围墙:宜,采用:透空: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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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
第七十【五条 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
? (一)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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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外公路
! 快速路
! : 主》干路
】 次干路
】 《 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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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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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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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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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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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
】 (?三,)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
【 :第七十六条 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方便公众观—赏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
? 》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
【 , 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 第七十七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协调
!。 (一)【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应小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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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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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 (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路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 (五)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应设置广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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