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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章《 建:筑景观 第】七十一条《 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通道、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库)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 , 第七《十二条 市》区,主次干路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    (一—。)主干路两》侧居住建筑立面宜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应设置《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建筑—的阳台、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   【 (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置;!    (—三)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必须统《一设置 】第,七十三条 》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单独设置锅炉—。房、厨房间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 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环保、安【全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  围墙《宜采用透空式设计 ! 第七十四条】 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 第七十】五,条 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    —(一:。)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 — 《 《 】 对外?公路: 》 快速路 】 ? 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 【 《 ? 】 10% 【。 》10% 《 ,。。 , ? 40《% 》 50%【 】80:% : 】 》   (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 ,    (【三,)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 《 《 第七十六—条 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方便公众观》赏,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 ?     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 》  :   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 , , : 第七十七【。。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协—调 ?  ?  (一)》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应!小于3米; 】    (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 —   (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 ?  : (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路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五)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应《设置广告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