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六章 —建筑:高度
第四】十五条 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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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在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讯设施及其通【道(: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建》筑,高,度应符合国家、地】方,等相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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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
】 第四十八条 鼓励!沿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设》高层公共《建,筑
! 第四十九》。条, 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直》接临接广场、—河道的其高度可【适当提高但》在山:。体,周边的建《筑宜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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