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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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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 , 第四十六条 在】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讯设施及其通!道(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建筑高度应—符合国家、地方【等相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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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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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鼓励】。沿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设高层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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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直接临接广场—、河道的其高度【可,适当提高但在山体周!。边的建筑宜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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